“5月1日劳动节”为法定休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

楼主: nihfda (sam)   2014-05-09 09:11:42
业务单位: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
联络电话;02-8995-6866
劳动部表示,“5月1日劳动节”系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应放假之日
(即俗称之国定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工资
应加倍发给。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劳雇双方如经协商将包括“5月1日劳动节”在内之部分休假日调移至
其他工作日实施,俾以达到周休二日或比照公务人员办公日历表出勤者,则被调移之休假
日当日毋需再休假。惟若未经劳资协商“调移”者,本应于国定假日当日放假,其征得劳
工同意出勤者,仍应依规定加给工资。至劳工于休假日出勤后,如果自愿换取补休,亦属
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规定仅得申请“补休”。
劳动部重申,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3条所规定的任何一个国定假日之出勤及
工资给付,事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雇主如违反相关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
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劳工或社会局(处)】申诉,以维权益。
作者: icevenus (才不告诉逆勒~)   2014-05-09 09:39:00
从来没休过T▽T
作者: wylscott (林 佳树)   2014-05-09 10:30:00
今年没休到 ………
作者: crocus (哪来的)   2014-05-09 11:37:00
从来没休过( ′_>`)
作者: johnnyjaiu (人若犯我 加倍奉还)   2014-05-09 14:56:00
我的医院是择日休,结果也没时间休掉,也没加倍薪水...
作者: perlone (无名小卒一个)   2014-05-09 15:05:00
如果合约上是固定月休 国定假日定几天都没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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