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单位: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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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表示,“5月1日劳动节”系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应放假之日
(即俗称之国定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工资
应加倍发给。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劳雇双方如经协商将包括“5月1日劳动节”在内之部分休假日调移至
其他工作日实施,俾以达到周休二日或比照公务人员办公日历表出勤者,则被调移之休假
日当日毋需再休假。惟若未经劳资协商“调移”者,本应于国定假日当日放假,其征得劳
工同意出勤者,仍应依规定加给工资。至劳工于休假日出勤后,如果自愿换取补休,亦属
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规定仅得申请“补休”。
劳动部重申,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3条所规定的任何一个国定假日之出勤及
工资给付,事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雇主如违反相关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
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劳工或社会局(处)】申诉,以维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