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korsg) Re: [检举] Part-Time 版主怠职

楼主: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2016-08-01 20:09:31
※ [本文转录自 kkoowwee1102 信箱]
作者: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标题: Re: [检举] Part-Time 版主怠职
时间: Mon Aug 1 20:09:03 2016
发文日期:
2016/8/1
发文字号:
北市劳就字第105XXXXXXXX号
回复内容:
亲爱的 XXX 您好:
您于105年7月22日致本局劳资信箱,业已收到,针对您信中所提出之问题,
兹回复如下:
一、 依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规定:“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
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
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
分为由,予以歧视。”,雇主如有违反,依同法第65条第1项,可处新台币
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合先叙明。
二、 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7条规定:“雇主对求职者或受雇者之招募、甄试、进
用、分发、配置、考绩或升迁等,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但
工作性质仅适合特定性别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38条第1项规定:“雇主
违反第7条至第10条、第11条第1项、第2项者,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
以下罚锾。...有前二项规定行为之一者,应公布其姓名或名称、负责人姓名
,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并予叙明。
三、 有关您表示,PTT之PG广告,已涉违反就业歧视禁止之规定,本局业于105年
8月1日函请该等公司陈述意见,俟该公司回复后,将依法办理。
四、 本局为加强宣导怀孕歧视及性别平权概念,已制作诸多宣导品,网址为
http://bola.gov.taipei/lp.asp?ctNode=62984&CtUnit=34378&BaseDSD=7&mp=116003
,欢迎多加利用参考。
五、本案承办人:钟志哲,联络电话:1999(外县市:02-27208889)转7023。
谢谢您来信与指教,并祝您 健康愉快
台北市政府劳动局 敬复
※ 引述《korsg (酒禁解除)》之铭言:
: : 时间 Sat Jun 18 15:23:43 2016
: : ───────────────────────────────────────
: : 好
: : 晚点跟另一个板主讨论
: 分两部分回应
: 1.SG SB PG PB等用词经询问三个单位(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劳动局)
:
得到的结果大致一样,上述用词被视为一种职业称谓
: 也就是 男/女性展示人员,其中boy/girl并不代表年龄限制而只有性别限制
: 只要征才文中同时征求所有性别的展示人员就没有违反就服法的问题
: 另外台北市劳动局提供一个有性别意涵但实际为职业的词汇作为参考
: 保母、保姆 - 虽有代表女性的字词但已成为照护人员的通称,也不违反就服法
: 我还在等这三个单位的"信件"回函,只有通话内容就公布个人觉得不太妥当
: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