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393436902.A.D98.html
因本人已无在该公司上班
且将全名标注至PTT是否不太合理?
况且该贴文是在Facebook上面张贴,并非在PTT上张贴
该人何得何能使用全名并打诸如此类批评的心得文章?
另外,观众并非打工性质,只是征求观众
观众除了配合节目需求,给车马费100元已算是经费支出之合理范围
而前来的观众属于自愿性且拥有娱乐性,并非做粗工或工作,只是坐着看表演节目,
应不在于劳基法适用范围内
且并非“临时演员”,这种心得文看了不是太开心
请版主删除该文,并检讨该类文章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