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关于这条法律
第二十四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之。
不管是排班制还是什么其他制,
都该按照这个法律给予加班费,
还是有所限制呢?
向雇主询问超过8小的加班费是否按照此法算,
雇主说因为为排班制所以并不是。
想知道是否真有这个规定。
还有是否也有可能是因为没有劳保,
所以可以不用按照劳基法走。
是不管多大多小的规模都要保劳保吗,
小规模的公司也一定得保劳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