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所称之平常日为星期一 ~ 日,国定假日请参考各地方劳工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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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觉得很奇怪吗?
平常日薪资:130/hr
国定假日薪资:依劳基法规定 (约定时薪x2/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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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又说要依照劳基法规定,一个又说要按照各地方公告?
各地方劳工局公告只是提醒用途,不公告还是要加倍,
这样写有合乎劳基法规定吗?
2.依劳基法规定都写上去了,有多少人会知道要double?
依劳基法规定是要调移,还是要直接double?
不希望每次让雇主说"不知道" 或是说"人事行政局没放假"
毕竟这是雇主自己本来在招募的时候就应该要了解要注意到的
如果加上一个"国定假日薪资定义以劳基法37 39 施行细则23条为准"
是否更能减少这类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