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orsg (安。心。上。路)》之铭言:
: ※ 引述《countryboy (Q我Q我Q我Q我Q我~)》之铭言:
: : 有一个人征求工作如下:
: : ◎工作时间:12/10~12/14(下周一~五)
: : ◎薪资:500
: : ◎薪资发放日:12/15 或完成交件日,ATM转帐
: : ◎工作地点:在家即可
: : ◎工作内容:帮忙录制电视节目,每天一集两个小时,共五集(后略)
: : 现在问题来了:
: : 1.此节目在12/13剧终,发文者说未注意节目集数但坚持仅录到4集仅愿给$400
: : 但内文内全未提及"论件计酬"的字样,那如果不幸12/10就剧终那是不是只给$100就好?
: 这部份要看你们当初商谈时是指明录下"某特定节目"还是"某时段节目"。
: 如为特定节目,那剧终后就不会有后续的录影产生,录到几集就给几集的钱。
: 如为特定时段录影,不论某节目剧终与否都不影后续录影行为,那收五天的钱是应该的。
的确是某特定节目,我生气的点是对方未搞清楚节目集数就直接迳自扣薪,
还怪我未提醒他,早知道就连星期五的也录下来,既然如此这部份我就不再坚持
: : 2.本来本人想说收$400就算了,但希望先汇款后邮寄物品,并提醒发文者一些注意事项,
: : 但不知发文者是不是恼羞成怒,坚持先邮寄物品再汇款(见"薪资发放日"),
: : 那这样我可不可以主张12/15应立即汇款?(发文者至今尚未汇款),
: : "或"的定义为两者其一成立即成立,这样到底谁对谁错?
: 这边也是要看你们当初怎样商量付款事宜,个人建议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 薪资发放日问题比较麻烦,照理说填写本月15日放款就该如实执行。
: 但在尚未确认录影内容是否正确之前先行放款对雇主来说也不保险。
: 毕竟不知道受雇方是不是真的有录影或者录到指定的内容。
: 或许您可将部分录影片段先传给对方证明自己有履行约定,再跟他沟通付款方式。
: 另一个方法就是一半一半,先给他两集并要求支付两集的钱,之后再补足后续录影。
谢谢板大建议,我也欲放置照片证明我有认真录影,只是忙于斗嘴疏忽,
因发文者与本人不在同县市故物品必须邮寄,我会提供选项让发文者选择
: : 3.就算"论件计酬",时薪也严重低于基本工资$103(发文者提供时薪$400/4天/2小时=$50)
: : 这样我是否可主张时薪应至少给予至$103,并计算5日(如认定为"论日计酬")?
: 按板上规定论件计酬换算成时薪后要满足法定基本时薪 103/hr (102年后109/hr)
这部份会仔细跟对方"计算"
: : 4.最后,如果发文者在收到存证信函后仍无意愿付款,是否就是走上法院一途?
: : (劳工局会管这种事吗?)
: : 以上麻烦各位大大协助解答,谢谢~
: 这部份可去电各地方劳工局询问,没意外的话通常是要两方和解。
谢谢板大宝贵的意见,第一次在打工版碰到这种鸟事,希望大家以后找打工眼睛要睁亮点
不要抢快争取,以免像我这样两边吵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