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人征求工作如下:
◎工作时间:12/10~12/14(下周一~五)
◎薪资:500
◎薪资发放日:12/15 或完成交件日,ATM转帐
◎工作地点:在家即可
◎工作内容:帮忙录制电视节目,每天一集两个小时,共五集(后略)
现在问题来了:
1.此节目在12/13剧终,发文者说未注意节目集数但坚持仅录到4集仅愿给$400
但内文内全未提及"论件计酬"的字样,那如果不幸12/10就剧终那是不是只给$100就好?
2.本来本人想说收$400就算了,但希望先汇款后邮寄物品,并提醒发文者一些注意事项,
但不知发文者是不是恼羞成怒,坚持先邮寄物品再汇款(见"薪资发放日"),
那这样我可不可以主张12/15应立即汇款?(发文者至今尚未汇款),
"或"的定义为两者其一成立即成立,这样到底谁对谁错?
3.就算"论件计酬",时薪也严重低于基本工资$103(发文者提供时薪$400/4天/2小时=$50)
这样我是否可主张时薪应至少给予至$103,并计算5日(如认定为"论日计酬")?
4.最后,如果发文者在收到存证信函后仍无意愿付款,是否就是走上法院一途?
(劳工局会管这种事吗?)
以上麻烦各位大大协助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