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产电影片、本国电影片、外国电影片之认定基准”第一点,名称并修正为“国产
电影片本国电影片及外国电影片之认定基准
国产电影片本国电影片及外国电影片之认定基准
中华民国93年5月6日新影一字第0930410144号公告
中华民国96年1月9日新影一字第0950521900号修正第一点规定
一、称国产电影片者,指由依电影法设立之电影片制作业列名参与制作,并符合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之电影片。但条约或协定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一)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者。
(二)导演具有中华民国身分证明、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四分之一以上具有中华民国
国民身分证明,且未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之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属相同
国籍者,未逾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三)在国内取景、拍摄达全片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
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且该电影片未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之主要演员(
主角及配角)属相同国籍者,未逾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四)全片在国内完成后制作(指录音、剪辑、特效、音效、冲印及其他后制工作)、主
要演员(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且该电影片未具
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之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属相同国籍者,未逾主要演员
(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但国内无相关后制作设备或技术者,不在此限。
(五)动画电影片在国内制作费用达制作费用总额二分之一以上或参加该电影片制作之人
员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者。
二、称本国电影片者,指由前点电影片制作业列名参与制作,其中我国电影片制作业参与
制作之投资额应为最大或与其他联合制作国家或地区投资比例相同,并符合下列各款
情形之电影片:
(一)无前点各款情形。
(二)该电影片未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之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属相同国籍者,
未逾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三、称外国电影片者,指国产电影片、本国电影片及香港、澳门、大陆地区电影片以外之
电影片。
四、国产电影片、本国电影片及外国电影片由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并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