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非末期病人同意DNR 有无法律效果?

楼主: jerry800206 (. . #)   2019-01-13 23:35:40
  最近在研究“病人自主权利”的这个主题,之后会在媒体上发一篇专文。目前对一个
疑惑有个结论,但没有非常确定,来请问大家看是否有人知道。
 
  我先把假设的情境说出来,接下来说我判定的结果,再说如此判定的依据。若结论
不正确,还恳请大家指教,感谢!
 
情境:
  今天有位 80 岁男性,过去抽菸 50 年,近年来因为 COPDAE (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
发作),细菌感染住院多次,没有癌症或其它末期疾病 (近期内死亡不可避免之疾病),病
人平常平地行走时不太会喘。
  这次病人再度发烧、呼吸变喘、痰变多且呈现黄稠,胸部 X 光显示右上肺浸润 (以
上情况表示病人高度可能又是肺炎感染)。病人来到医院在初步给予支气管扩张剂后,仍
需要使用 O2 mask (氧气面罩),喘的情况才较获改善。
  因为病人喘的情况比较厉害,医师与病人讨论说明病情之后有可能恶化,届时,医疗
处置有两种方向:其一是“希望尽可能延长生命”,具体的方式是“插管后送进加护病房
、用呼吸器帮助呼吸”,缺点是“病人有可能肺功能无法恢复,之后呼吸器拔不掉”;其
二是“希望尽可能让病人舒服”,具体的方式是“不插管,呼吸喘的话就给予病人吗啡,
让他舒服”,缺点是“病人很可能因为这样,这样做之后他就会过世”。
  病人意识清楚,在聆听说明之后,很明确地表示希望采取后者的处置,也就是“病情
之后即使恶化,也不要接受插管”。之后,医生让病人签署了相关的文件。故事结束。
  
判定:
  据我所知,不管这份文件是什么,它都无效。也就是说,如果这位病人后来病情恶化
需要插管,医生如果没有采取插管,那么法律会判定“当班的医生处置有问题”。
 
 
理由:
  医师将成立〈刑法〉第 275 条 的罪责,且违反 〈医师法〉第 21 条,并因不符合
末期病人或其它条件,无法适用〈安宁缓和条例〉 或 〈病人自主权利法〉来阻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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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完了,虽然这结论直观上感觉就很不合理,不过照着法律的逻辑跑,我目前是认为
,结果应该就是这样吧?有不正确之处恳请指正。
 
相关法条附于下:
 
〈刑法〉第 275 条
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医师法〉第 21 条
医师对于危急之病人,应即依其专业能力予以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 3 条第三项: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严重伤病,经医师诊断认为不可治愈,且有医学上之证据,近期内
病程进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 7 条:
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由二位医师诊断确为末期病人。
二、应有意愿人签署之意愿书。但未成年人签署意愿书时,应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无法表达意愿时,则应由法定代理人签署意愿
书。
前项第一款之医师,应具有相关专科医师资格。……
 
〈病人自主权利法〉第 14 条:
病人符合下列临床条件之一,且有预立医疗决定者,医疗机构或医师得依其预立医疗决定
终止、撤除或不施行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处于不可逆转之昏迷状况。
三、永久植物人状态。
四、极重度失智。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病人疾病状况或痛苦难以忍受、疾病无法治愈且依当时医
疗水准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之情形。
前项各款应由二位具相关专科医师资格之医师确诊,并经缓和医疗团队至少二次照会确认
。……
另外,健保对“八大非癌”末期病人之介定补充,肺部份相关疾病如下:
四、慢性气道阻塞疾病,他处未归类者
慢性阻塞性肺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 COPD
休息时就会喘,且病况持续恶化 (如: 反复因肺炎或呼吸衰竭需送至医院急诊或住院),
合并以下任一状况:
1. 即使使用氧气,然而PaO2≦55mmHg、PaCO2≧50mmHg 或 O2 saturation≦88%。
2. FEV1≦30% of predicted。
3. FEV1持续下降且速度每年大于40 mL。
我同时也请问了 FB 大神,就也留上网址(虽然这里人应该比较多),
但想说有兴趣的人或许可参考相关留言: https://goo.gl/PszM71
作者: inconspicous (sometimes)   2019-01-14 02:41:00
COPD严重到呼吸衰竭不算末期?被插管长期呼吸器,想想也是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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