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医师法28-1条

楼主: sasa0731 (小伊)   2019-01-12 23:16:56
第 28 条
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擅自执行医疗业务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所使用之药
械没收之。但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在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医疗机构,于医师指导下实习之医学院、校学
生或毕业生。
二、在医疗机构于医师指示下之护理人员、助产人员或其他医事人员。
三、合于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
四、临时施行急救
请问现在毕业后有PGY时还可以用实习医师聘吗用28-1条
有谁可以解释一下28-1认可之医疗机构是医学中心吗
哀波波
作者: CrazyCharlie (青柠檬)   2019-01-13 12:36:00
心理师给付点值那么少,不会有医师要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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