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术后未送加护病房害死癌患 名医赔260万

楼主: cerberi (cerberi)   2018-01-04 22:15:45
※ 引述《Idiopathic (最常见的疾病原因)》之铭言:
: 通篇看完 三个法官最CARE的点
: 1. 没送ICU
: 2. 开刀医师说死因是心因性休克 但会诊的心内说不是
: 3. 开刀医师说血红素降低是急救人员造成的
: 我认真说 到底要不要送ICU 真的是看情况 这个大家讨论到烂
: 但是后面两点 则是某些医师的通病 发生问题就是要说谎!! 然后当病人或医审会是智

: 法官说的好 每年那么多告医生的 我只判你 因为你特别离谱!!
先说结论 I大说的是对的
诚实 是最重要的事
恕删部分
法官认为后两点是离谱狡辩
被告的言论基础全是谎言
回归原点来看
争议点仍然在
“未入加护病房使病人丧失早期治疗而存活的机会”
这点可能性多高
这点 也是在判决书上没有看到医审会的意见
让我们以医学角度介入
后续作为有没有因为没入加护病房而缺少
无论休克原因为何 输血都是该做且有做
这例有个陷阱
两个引流管 引流量仅500ml
入加护病房的差别是
将3小时可能缩短
是否足以改善存活
还是要看能不能挽回休克的原因
加护病房提升最大的是监测 而非治疗
输血 再手术 栓塞 皆不限定ICU才能做
他当下判断是心因性休克 所以一直找心脏科
而不是 “认为就是出血造成 所以不需要找CV”
表示他D/D确实放了个 心因性休克在前面
对血色素下降与凝血功能异常 则以输血治疗
是说谎 还是 判断错误
网络上提到
被告是否对病患构成陷人于危险(reckless endangerment)之行为
1. 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行为引起被害人严重身体上伤害之潜在危险
2. 被告医师之行为必须严重背离一个合理正常人之标准所会采行之行为,并其主观上忽
视该潜在及可避免之危险。
3. 主观犯意:明知在当时之状况下如不给予立即适当处理,将会招致病患因而死亡之危
险。
若以出血性休克致死来看
给予输血是常规治疗
为预防出血性休克 有风险的手术后入住ICU
很难说是常规
这里医审会有个回答
术后肝衰竭风险高 致死率高 所以要住ICU
有点牛头不对马嘴的感觉
是否被提问问题所诱导 让我好奇
回归原点
若是争议点在出血后治疗过程 大量输血 止血
也许有很多可讨论
但争议点在出血前住ICU
我真的很难理解算是reckless endangerment吗
哪种病症?哪类手术?需要住ICU多久出去出血才不算过失?
更无法了解法官直接认定其逾越分际
而非认定当下处理能力不足
判医师不能缓刑
: 不过我自己出来走跳江湖 也碰过几次小问题 深深觉得
: [诚实以对]
: 是最重要的 医师是人 对抗疾病 不可能总是胜利的一方 尽力而为就是
同意 大推
作者: emberend ( )   2018-01-04 22:27:00
个人觉得这判决书写得很认真 比一些医院MM好太多了
作者: HoterLin (白袍清道夫)   2018-01-04 23:49:00
分析的真好 比前面有人看到没ICU就往死里打得好太多
作者: bouxaoy   2018-01-05 06:20:00
就该诚实的跟法官说明心因性休克是判断错误
作者: turtleeggs   2018-01-05 08:37:00
推整理
作者: kinomon (奇诺 Monster)   2018-01-05 15:43:00
结果前面推文一面倒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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