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12次产检未发现女婴缺手脚 妇人求偿816万

楼主: oberon1013 (ç ´420了.)   2017-04-14 21:56:17
这问题媒体与家属带风向,而陷入了一个谬误:
主要是,小孩残缺不是医师造成的,
以事实上来看,在事发后(生下来后),父与母皆在电视上表示孩子仍是他们的心头肉
无论如何都会尽心力养大
作者: livability (livability)   2017-04-14 22:11:00
“医师根本就是孩子的救星”这种也写得出来等你亲身遇到,再来感谢产检医师啊要护航也要有点脑,有点同理心吧。
作者: Hard1980 (crossover)   2017-04-14 22:13:00
记得这类的问题在国外有许多判例
作者: livability (livability)   2017-04-14 22:15:00
你想过这孩子的一辈子要活得多辛苦吗?没有,因为你只想到医师被告很可怜。
作者: zwx (王子面)   2017-04-14 22:16:00
身为医疗同业,我还是觉得你的论点怪怪的
作者: holyhelm (老鹰 鸭霸 西米露)   2017-04-14 22:28:00
帮嘘,整篇都黑人问号,啥小合法弃养
作者: diou (加钙饼干)   2017-04-14 22:42:00
老实说我觉得很中肯 三项论述直指没人敢谈的问题核心
作者: holyhelm (老鹰 鸭霸 西米露)   2017-04-14 22:45:00
笑死,问题核心根本不在堕胎的道德问题
作者: Rogozov (哥发的不是冗是寂寞)   2017-04-14 22:52:00
我比较好奇有什么判例可参考因为民法判赔是损害赔偿,在这种案例中会变的很怪
作者: holyhelm (老鹰 鸭霸 西米露)   2017-04-14 22:56:00
堕胎选择权被侵害导致增加了扶养义务和花费,类似这种的吧,想看判例
作者: UK5566 (大英帝国56)   2017-04-14 22:56:00
政治不正确
作者: jasmine (jasmine)   2017-04-14 23:09:00
重点是12次都看不出代表能力不足?如果别人也遇到要拿掉呢?
作者: zackal (lonewolf)   2017-04-14 23:27:00
生不生,是病人的事,我们管不著。我们只管的著自己的检查确不确实。如果对自己技术没信心,何不建议病人做高层次超音波?
作者: kinomon (奇诺 Monster)   2017-04-14 23:28:00
真恶心 这都能讲
作者: emberend ( )   2017-04-14 23:40:00
一次超音波19秒,除非是没纪录,不然不知到该说啥
作者: chungkuowei (arthur)   2017-04-14 23:42:00
帮推 跟施景中那篇文章很像
作者: musimed (谬及魅德)   2017-04-14 23:48:00
老实说,照你的逻辑来看,产检既然完全不用负任何责任到底要妇产科医师干嘛? 我是医疗同业也觉得你走火入魔了货物有问题最大的责任当然不是品管人员,但如果品管人员完全没责任,到底请你来品管干嘛? 吃饭睡觉打咚咚?
作者: weirdlight (we're light)   2017-04-14 23:55:00
我是觉得这理论不是不行说但只能自慰
楼主: oberon1013 (ç ´420了.)   2017-04-14 23:57:00
如果父母有胆说他一开始就要堕胎,再求偿,其实我会站在家属那边,但大多病人家属都是一边说爱,一边向医院要钱
作者: cshl (cshl)   2017-04-14 23:59:00
回m大 台湾要品管人员负责任(出事情就是要有人付钱不然品管人员不就是降低这种事情发生 或提早知道如果只有XXXX那堆 那就彻掉品管这道手续XXXX=吃饭睡觉打咚咚
作者: musimed (谬及魅德)   2017-04-15 00:09:00
我先澄清一下,我并不是说这医师有有过失(不清楚详情)至少就新闻来看,法院是判没有过失但就ober大"父母超爱小孩,但要医师出钱帮忙养"这句话~其实一点都不奇怪啊~ 如果你是父母,你真心认定医师有过失的话,很爱小孩和要医师出钱帮忙养逻辑上并不冲突阿XD就像假设你家人因为道路坍方受伤,你认定国家有疏失,因此申请国赔,请国家帮忙赔钱照顾,不代表你不爱你家人阿~
作者: banque (banque)   2017-04-15 00:24:00
因为家属是告业务伤害,问题是女婴手脚残缺完全不甘医师的事啊
作者: mune (越来越它了)   2017-04-15 00:26:00
即使检查得出来 也没有治疗方法 所以业务过失伤害是不成立
作者: bomberman   2017-04-15 00:26:00
最后一句话很糟糕....绝对不能把生命类比工厂.........
作者: holyhelm (老鹰 鸭霸 西米露)   2017-04-15 00:28:00
我猜业务过失伤害只是以刑逼民的手段,律师应该不会那么笨看不出这凑不出伤害的要件倒是民事会输也不意外,一般超音波根本不需要去为四肢状况背书,除非医师是在高层次超音波miss的
作者: Stark0908 (史塔克)   2017-04-15 00:38:00
好多医界最爱的往内互打免费 科科
作者: louis8520 (歐麻麻)   2017-04-15 00:41:00
堕胎选择权...真的有这种东西吗?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4-15 01:11:00
问题是有无告知每种等级的检查最低限度要看的内容?
作者: ipad9 (cgj)   2017-04-15 03:00:00
你到底在工三洨?
作者: redmetal (As time goes by...)   2017-04-15 05:39:00
疴…陷入谬误的是谁?!之所以会安排产检的目的为何?
作者: WMX (这学期要加油阿~)   2017-04-15 06:26:00
刑事一定不会有罪,但是4民事会怎么判不确定
作者: j81284 (justinjus)   2017-04-15 06:54:00
啥叫合法弃养?
作者: cerberi (cerberi)   2017-04-15 07:16:00
这主题和医学生关系相对少,讨论反而容易使这被贴标签同时公开版面下,小心有些人有其它企图还不如讨论为何健保只给付第一层次超音波或给付第一层次超音波下,许多人给方便额外判读有无影响
作者: mightymouse (翻堕罗流大师)   2017-04-15 07:40:00
健保的超音波到底该做到什么程度呢?如果健保的超音波就可以为所有问题负责,那自费高层次的角色是什么?
作者: ben101068 (ben101068)   2017-04-15 08:21:00
产检重点是看那些major defect,硬生下来预后很短的看手看脚这种 自费看啊zzzz
作者: zwx (王子面)   2017-04-15 09:51:00
没有检查出来,当然不能说就是产科医师的错;但是你的这种护航说法,实在令人看了很不舒服,而且逻辑上也不通
作者: turtleeggs   2017-04-15 10:12:00
我认为对 "健保给付下没有检查出此问题 医师有无过失"这点来讨论就好 其它讲太多都只会模糊了焦点而已
作者: OilCy (OilCy)   2017-04-15 10:17:00
我觉得你才陷入谬误…现在问题根本不是他们后面留不留 也不是是否是医生造成缺陷 而是这医生的做法有问题 或许按照健保规范根本也不用去照手脚 但是你要民众不检讨是不可能的事情 因为那个流程你跟其他医生做的平均水平比起来还是过于随便
作者: jasmine (jasmine)   2017-04-15 10:37:00
如果只以结果反推,反正都要生,又何必产检,是这意思吗?
作者: beast20213 (今天的我没有极限!)   2017-04-15 10:43:00
别过度护航 连这种大问题都没检查出来 真的太夸张了
作者: hitoma   2017-04-15 11:01:00
要不要干脆只做健保那一次就好,做的多反而被骂要做额外的自己自费阿
作者: holyhelm (老鹰 鸭霸 西米露)   2017-04-15 11:04:00
撒必速的超音波都是拿来舒缓孕妇紧张和建立rapport用的.
作者: pkqooet (油口皆悲)   2017-04-15 13:20:00
??
作者: cshl (cshl)   2017-04-15 13:31:00
推 先要判决书来看 看完再来说 请有的大大提供
作者: madmed (anonymous)   2017-04-15 13:36:00
就算当初决定生下来 医生还是有疏失阿提早发现可以提早作准备而且堕胎是怀孕妇女的权利
作者: TEAae (Mr.Q)   2017-04-15 14:12:00
35~56%机率健保给付一次,医生被病人多凹11次反而变成被吉的理由?
作者: devil610621 (天爵)   2017-04-15 14:12:00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新北地方法院103医字第8号判决
作者: TEAae (Mr.Q)   2017-04-15 14:14:00
只能说多跑几家做吧,真的有心要堕然后也担心的话
作者: HoterLin (白袍清道夫)   2017-04-15 14:44:00
同意 说不定是下一个海伦凯勒
作者: TohnoMinagi (远野)   2017-04-15 14:57:00
我是不相信会变海伦凯勒啦,家庭教育对小孩很重要的
作者: WMX (这学期要加油阿~)   2017-04-15 15:16:00
这案件是“有过失,但这过失没有造成伤害”刑事不会成立
作者: hahawow (哇哈哈)   2017-04-15 17:53:00
一审民事判决书是认定无过失,后面的因果关系都不用论...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人工流产应于妊娠二十四周内施行"胎儿外貌畸形,难以矫治者"列在胎儿内视镜术之处而非超音波诊断术之处至于"两手上臂均仅长出半截、下肢无右腿、左脚脚趾仅有三趾"在14周开始骨化后多久才能发现50%的类似异常程度胎儿?则有赖产科专家来解惑了...
作者: TanakaMayumi (雪魄)   2017-04-15 18:34:00
其实他们说还是会抚养那是当然的阿 10月怀胎都生下来了 弄死或遗弃都触法 但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发现他们会堕胎吧?医生的疏失造成他们没有当初的选择权 本来有选择跟已经生下来所以没有选择是差很多的
作者: hahawow (哇哈哈)   2017-04-15 18:48:00
这边其实出现另一个问题,为何出生后就不能安乐死?法律上人的权利始于出生,但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出生前后其实是连续的过程,生命体应该始于受精卵,如果怀孕过程中可以让父母选择要不要采取非自然方式结束其生命,出生后尚未经过学习而获得相当意识之新生儿为何不能比照办理?有些年代有些地点的古代人弄死残缺新生儿是不违法的...如果某种身体障碍让多数人都觉得不会想活下去,是否应该修法让具有此类状况的新生儿父母得以诉请法院安乐死?当然若法官不认为其有到生不如死的程度,就不会核准当然,父母基于此等理由人工流产也同时不该成立...这样还减少了母亲因人工流产过程担负的风险...
作者: madmed (anonymous)   2017-04-15 19:48:00
楼上,这就有点像20岁才成年的概念阿虽说人的权利始于出生,但堕胎需在一定期限内可见得法律认定胎儿已有部分的生命权
作者: hahawow (哇哈哈)   2017-04-15 20:05:00
多数人多少都会记得20岁以前的某些事,但有谁记得1岁以前?1年应该够跑完安乐死法律流程了...法律因时因地因文化宗教而异,但生命始于受精卵是不变的如果多数民意认为这样的障碍者生不如死,就该修法解决...当然不采强制,而是由父母衡量家庭状况自行决定是否向法院诉请安乐死
作者: WMX (这学期要加油阿~)   2017-04-15 21:09:00
刑法有“堕胎罪”就是认为胎儿也是生命,但还没有民法权利
作者: paul76318 (Berial)   2017-04-15 21:44:00
这篇说得很好啊 不知道有何问题 除非家属的主张是没有堕胎损失了她的利益
作者: Playorange (Playorange1117)   2017-04-16 00:20:00
哇 政治不正确 左胶崩崩
作者: tmcharvard (tmcharvard)   2017-04-16 02:47:00
虽然不能说你错,但你没弄懂问题点在于,若产检真的有问题,这对父母是一定会把孩子堕掉,但事情闹到这样,变成不能改变的事实,但又不能明白的说出真心话(因为若说出真心话--真的提早发现一定会堕了他,铁定会遭受社会上的人非议与指指点点,不论多或是少...),这是人性...所以才会这么麻烦...其实身为医生,只能尽可能让检验的判断正确...至于选择真的是人家父母的事,在台湾当医生想安安全全的不被告下庄,只能尽量小心,因为真的不好做...尤其遇到一堆毛的真的会很想死
作者: holyhelm (老鹰 鸭霸 西米露)   2017-04-16 10:51:00
拿海伦凯勒出来干嘛,海伦凯勒可不是先天性异常。要比也是拿力克胡哲和乙武洋匡,但世上又能有几个力克胡哲和乙武呢?就算是名利双收加五体大满足,他们仍然是一辈子需要别人把屎把尿,力克胡哲也说过他尝试自杀过这种重大残疾的患者和家属承受的痛苦可是一辈子的,真的少说点风凉话或拿那些廉价道德压人。(补充我对判决的看法是医师无过失不用负责)
作者: HoterLin (白袍清道夫)   2017-04-16 11:13:00
楼上 do no harm 的道德哪里廉价??? 父母的堕胎权重要还是孩子的生命法益 孰大孰小分不出来???另补一个精神科论点 这世界谁没想过自杀???
作者: madmed (anonymous)   2017-04-16 12:19:00
楼上,堕胎是准妈妈的权利 这是法律规定的我们现在讨论的应该是法律不是道德
作者: distribution (distribution)   2017-04-16 13:28:00
前阵子才发现这个案的母亲居然是以前同学,事后才跟新闻联结,很意外
作者: raincole (冷鱼)   2017-04-17 20:24:00
现在又变胎儿生命法益大于母亲堕胎权了,下次是不是要立法禁止堕胎了?优生保健法干脆废掉比较快没有堕胎当然有可能让母亲权益受损,优生保健法不就有写"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吗?能养ㄧ个没手脚的孩子还不受影响的家庭台湾不知道有几个啦
作者: WMX (这学期要加油阿~)   2017-04-17 21:16:00
提醒大家一下:全世界第一个合法安乐死的国家是纳粹德国、也是第一个全力推行优生保健法的国家,当时的德国人也都认为这是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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