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951753j (IreneTW)》之铭言:
: 有一间北部大庙的惯例
: 病人有complaint -> 护理师call住院医师 -> 住院医师口头医嘱 -> 护理师将医嘱回传
: intern -> intern用住院医师帐号及住院医师章开立医嘱
: 有件事小银蛋一直很疑惑,这个举动会不会触犯刑法第十五章的伪造文书印文罪
: 如果触犯的话,只是by order的小银蛋最糟糕的情况会面临多久的刑期
: 有请板上的大大指点迷津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或见: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883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11723
裁判字号:47年台上字第226号
案由摘要:诈欺
裁判日期:民国 47 年 03 月 04 日
资料来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册(民国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37 页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汇编(46年~47年)第 530-532 页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册(民国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34 页
中华民国裁判类编-刑事法(三)第 402 页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国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00 页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39~47年)第 232-233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0 条 ( 43.10.23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0 条 ( 81.05.16 )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条之伪造文书,以无制作权之人冒用他人名义而制作该文书
为要件之一,如果行为人基于他人之授权委托,即不能谓无制作权,自不
成立该条之罪。
裁判字号:93年度台上字第6311号
案由摘要:伪造有价证券
裁判日期:民国 93 年 11 月 26 日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书汇编 第 49 期 286-29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01、210 条 ( 92.06.25 )
要旨:
刑法上之伪造文书或伪造有价证券罪,系以无制作权之人冒用他人名义制
作文书或签发有价证券为构成要件之一,如行为人系基于有制作权人之授
权而制作,固不能谓无制作权,惟若逾越授权之范围而制作,即不得以曾
获授权而免其伪造文书或伪造有价证券之罪责。
结论:
1.无制作权人可基于有制作权人之授权而制作不违法
2.但必须于授权范围内为之,若逾越授权范围则违法
(最好和住院医师直接通话确认...否则万一是护理师传话有误差...)
另外附上一则之前post在medache版关于开照会单代签名被判刑的判决
https://www.ptt.cc/bbs/medache/M.1182144322.A.A5F.html
该案虽经最高院发回高雄高分院更审(98,上更(一),191)改判无罪
但这种瓜田李下让法官有心证空间的最好还是能尽量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