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ipiann (æˆç«‹æ²¹æ”¹æœƒ~~監ç£ä¸æ²¹)
2016-05-02 00:30:40※ 引述《circus30 (Rick)》之铭言:
: 一、依据行政院卫生署101年8月22日卫署医字第1010015963号函办理。
: 二、有关住院医师于妊娠期间之值班规定,因现阶段医师尚未纳入劳基法之规范,但为保
: 障孕妇健康,行政院卫生署爰于本(100)年7月5日以卫署医字第1000263385号函请各地
: 方卫生局转知及辅导其辖内教学医院,对于住院医师于妊娠期间之值班规定,仍应比照劳
: 基法第49条“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工于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及
: 第51条“女工在妊娠期间,如有较为轻易之工作,得申请改调,雇主不得拒绝,并不得减
: 少其工资”规定办理。
: 三、至劳基法第52条规定,“子女未满一岁须女工亲自哺乳者,于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休息
: 时间外,雇主应每日另给哺乳时间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钟为度;前项哺乳时间,视为工作
: 时间”,虽现阶段医师尚未纳入劳基法之规范,惟为保障女医师于工作时哺乳之权益,对
: 于其产后哺乳期间之认定,仍应请教学医院比照劳基法之规定,本于权责,自行核处。
性别工作平等法
第 15 条
雇主于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后,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
个月以上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妊娠二个月以上未
满三个月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一星期;妊娠未满二个月流
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五日。
产假期间薪资之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
受雇者经医师诊断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照护或休养期间之请假及薪资
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
受雇者妊娠期间,雇主应给予产检假五日。
受雇者于其配偶分娩时,雇主应给予陪产假五日。
产检假及陪产假期间,薪资照给。
基本上 想请假就用安胎假去请 根本就不用管有没有纳入劳基法
性别工作平等法是特别法 主管机关是劳动部
你敢生 就符合 有人开诊断书就休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