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医师公会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楼主: hahawow (哇哈哈)   2016-04-11 08:52:54
※ 引述《EatMyG56 (吃我鸡56)》之铭言:
: 法律上有赋予医师公会什么权力或义务吗?
: 医师公会意见的代表性来源,应该是来自广大而过半数的基层医师全体
: 那么,如果现今的医师公会已经不再能代表基层主流意见
: 是不是可以另创一个"新医师公会",把章程搞得健全一点,不要像现在的一样都是几个老
: 货在把持,然后招募会员医师,同时在筹备期间不公布会员姓名,以防止高层变相打压,
: 也让基层医师可同时参加旧医师公会,避免被当成异类清算
: 然后等新公会的会员数超过旧公会,便立即成立,则在法源上,已具有代表医师主流意见
: 的资格,此时大家再退出旧公会,就能成功shift过去了
: 可以这样做吗???
医师公会地方和全联会都是医师法法定组织,
当年是否有严密保甲的目的则不可知...
医师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第 9 条
医师执业,应加入所在地医师公会。
医师公会不得拒绝具有会员资格者入会。
第 五 章 公会
第 31 条
医师公会分直辖市及县 (市) 公会,并得设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于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35 条
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应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辖市、县 (市) 医师公会完成
组织后,始得发起组织。
第 40 条
直辖市、县 (市) 医师公会对上级医师公会之章程及决议,有遵守义务。
各级医师公会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上级医师公会章程、决议者,人民团体
主管机关得为下列之处分:
一、警告。
二、撤销其决议。
三、撤免其理事、监事。
四、限期整理。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处分,亦得由主管机关为之。
第 41 条
医师公会之会员有违反法令或章程之行为者,公会得依章程、理事会、监
事会或会员 (代表) 大会之决议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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