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多人水桶名单 (续)

楼主: blizzard2002 (肥宅)   2015-10-16 00:20:31
抱歉, 忘记有人用站内信件提出检举
根据xdfunnyboy于Oct 14 23:25:32 2015的检举
推 andrew1357: 齁齁微软老兄的G~~~掰程度在我看来也是有过而无不 10/14 22:07
1.) 微软老兄 : 暗指Microscft
2.) 这边板主引用现实宜兰地检署的判断
根据以下的新闻, 宜兰地检署应认为“鸡掰”是脏话 “鸡鸡掰掰”不算
不过因为苹果日报的内文没有讲到为何宜兰地检署认为“鸡掰”是脏话
如果有人有证据证明宜兰地检署没说过“鸡掰”是脏话, 板主可以撤回判决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25/35530973/
违反板规11-1, andrew1357对特定人士有谩骂, 水桶一周
推 Pan: 不要在乎那些垃圾啦 我就是想看文而已 有没有点 我可以判断 10/14 20:41
1. 如果只讲"那些垃圾", 没有加"我就是想看文而已 有没有点 我可以判断"
那我会觉得很难判断是指哪些特定人士, 无法以现行的板规11-1处理.
但是加了"我就是想看文而已 有没有点 我可以判断",
推敲前后文意, 垃圾应为"没有办法判断有没有飘点的人"
进一步去推断, 如果觉得原PO的文章有飘点, 自然不会对文章有任何意见
所以垃圾应是指"认为原PO的文章没飘点的人", 属于针对特定族群
2. 根据教育部重编国语词典修订本
垃圾的意思为秽物、尘土及被弃的东西的统称。亦作“拉飒”。有明显贬抑之意
说人是垃圾, 意思等同说人是排泄物, 或是废物
推敲前后文意, 很难排除这不是攻击人的嫌疑
故判处违反板规11-1, Pan对特定人士有谩骂, 水桶一周
BTW,
1.) 从2015/10/15日开始, 板主们不接受以水球, 站内信方式的检举,
以免被人指责有公器私用肃杀异己的嫌疑, 日后检举请于置底检举区提出
2.) 在现实中, 如果被告不服判决, 可以提出上诉.
板主们有过讨论哪些板规容许上诉, 上诉成功的被告能否回复文章或是减低判决,
请容我们结束讨论后另行公布
作者: hanhsiangmax (陪我去台东)   2015-10-16 00:28:00
这公告文....你真的太宅了 这样会很辛苦喔XDDD
作者: DRIariel (荷恬甜)   2015-10-16 00:48:00
所以检举变实名制(?
作者: RLH (我们很近也很远)   2015-10-16 00:59:00
现在判决要修过逻辑学才行了........
作者: Go1denDragon (金龙)   2015-10-16 01:11:00
机歪算脏话吗
作者: truewater (记得我爱你 )   2015-10-16 01:12:00
Gg歪歪的不正 很常见不是吗?
作者: JRSmith (丁尺)   2015-10-16 01:14:00
这样很好啊,实名制检举比较不会有疑虑
作者: Go1denDragon (金龙)   2015-10-16 01:18:00
是啊,我也偏左的说
作者: mn435 (nick)   2015-10-16 01:35:00
真的太刁了 会吸引怨气
作者: cjtaotao (*-*)   2015-10-16 02:19:00
肥宅加油XDDDD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5-10-16 02:48:00
哇塞,我对判决不会有意见,不过这是我看过最说文解字的水桶了
作者: RLH (我们很近也很远)   2015-10-16 03:10:00
再看一次判决 多推几次都不为过.....
作者: milddawn (麦)   2015-10-16 03:43:00
不错喔 统一置底检举
作者: danemei (如如)   2015-10-16 04:16:00
推认真!
作者: kaltu (ka)   2015-10-16 04:59:00
有逻辑不一定就判得好法官产出的判决书逻辑性都经过验证 还不是一堆人喊恐龙法官
作者: tyr230367981 (tyr)   2015-10-16 07:20:00
作者: Zeedd (颖颖)   2015-10-16 07:37:00
肥宅
作者: wkwtb (....)   2015-10-16 08:04:00
你是国学系的吧
作者: Birdy (是是是)   2015-10-16 08:33:00
kaltu 判不好的就是没有逻辑啊.....代表逻辑烂才会变恐龙
作者: xsc (颓废的败家子)   2015-10-16 08:34:00
都去查判例了 能不推吗
作者: ylmarten (仰觀)   2015-10-16 09:16:00
以恐龙法官的例子来说,有时是民众和媒体没逻辑而非法官逻辑烂
作者: WOODBEAR (熊)   2015-10-16 09:17:00
很详细的处理 不错啊
作者: cj61jo6 (哲)   2015-10-16 10:44:00
详细认真!
作者: milet (milet)   2015-10-16 10:47:00
鸡掰=性器官 鸡鸡掰掰=延伸为性器官的杂毛=副词=意见、规矩很多 例:某某人说话鸡鸡掰掰地,毛病很多,实在难以相处。鸡掰程度=修饰副词=意见多到一个比例以上 例:某某人说话的誋讳很多,其鸡掰的程度,大部份的人都会感到不适吧。鸡掰=粗鄙用词=名词≠贬意词。形容词+鸡掰才可能涉及诽谤例:某某人说话的样子好像某种器官,活像一个臭鸡掰。鸡掰=形容词=贬意词。例:某某人说话的嘴型好鸡掰,真是太好笑了。
作者: ilyaimy (今天天气真好)   2015-10-16 11:28:00
这样解释的话,有心骂人的都改鸡鸡掰掰就没事? 你以后会很难判喔!另外G掰=鸡掰,所以常用的X,如X掰,X障,或D能,朱脑袋...等等相当多,也是同样该桶吗? 那DD能能你要怎么办?
作者: volumebear (熊猫猫)   2015-10-16 11:59:00
XD这篇推文好有趣
作者: hank12332 (费蚊不吸血只发废文)   2015-10-16 12:36:00
很厉害...............
作者: pictograma (Van)   2015-10-16 13:06:00
单方面检举、板主即判决(无论是否判违规),被告权益呢?只判断鸡掰是脏话,却不定义何谓谩骂…看不出来逻辑哪里好
作者: silverair (木栅福山雅治)   2015-10-16 13:22:00
谩骂还要版主定义?
作者: Cynosury (指引)   2015-10-16 13:23:00
你也太辛苦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5-10-16 13:24:00
不服可沟通,认为沟通无效可自行往上申诉,此为权益。相对的你申诉失败后会得到认证
作者: pictograma (Van)   2015-10-16 13:24:00
还是违反推文问事?总之,我的意见是,这种判法有严重逻辑缺陷,请版主再研究思考一下。其他版友代版主回应也没有意义吧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5-10-16 13:38:00
纯粹因为单就这点,各板皆同
作者: ilyaimy (今天天气真好)   2015-10-16 13:52:00
引用现实判决是没什么问题,但你是否研究过此案的前因后果以及当时的情况背景,还有此案的判决是否有争议。看来这个版以后只会越来越乱而已
作者: tsai150105 (不剑客)   2015-10-16 14:00:00
实名检举我认为不妥,有名字容易遭到记恨以及针对对检举者不利,建议可以两者并行,想直接提出可,私下也可
作者: lysnicelife (朱)   2015-10-16 14:06:00
赞成实名检举台面化
作者: truewater (记得我爱你 )   2015-10-16 14:41:00
是谩骂就是谩骂 不是就不是 跟情况背景的有何关系?难道版主做判决前还要先调查谩骂的人是否老公或老婆外遇才让他暴怒骂人?
作者: clonk (咚)   2015-10-16 14:43:00
站内信不一定要本尊阿
作者: ilyaimy (今天天气真好)   2015-10-16 15:03:00
我指的是引用的案例还是你觉得宜兰地检署认为机机掰掰不算谩骂的逻辑没有问题,如果是,那我也不知道说什么,以后就是用机机掰掰就对了真水你真的很鸡鸡掰掰可以麻烦真水你去检举我上面那句吗? 我真的很好奇会发生什么事,被桶的话是用怎样的解释?
作者: milet (milet)   2015-10-16 15:26:00
不可理喻吧!safe pass
作者: truewater (记得我爱你 )   2015-10-16 16:34:00
Ily我想我们都误解彼此的看法了 我意思是可以讨论词汇是否有人身攻击 但是去推敲其谩骂的背后原因是没有意义的
作者: ilyaimy (今天天气真好)   2015-10-16 17:29:00
了解! 的确是,然后我是指版主引用那个案例非常不好。不仅引用的方法有问题,引用他的结果更是拿石头砸自己的脚
作者: sukinoneko (neko)   2015-10-16 21:26:00
厉害,太佩服版主了
作者: Holyshittttt (千呼万唤屎出来)   2015-10-16 21:31:00
那以后骂人机掰说鸡排呢xD推版主,解释得好强
楼主: blizzard2002 (肥宅)   2015-10-16 21:56:00
To pictograma, 如对判决不符, 请自行进行申诉2.) 现行的11-1我的确觉得有问题, 故有提出修改办法请到"板务有关板规6; 板规9; 板规11-1的讨论"推文至于说我逻辑烂, 这个嘛, 现行的11-1几乎没改多少旧版规....坦白说, 我也觉得旧版规很难用
作者: TzuChungHsia (左右对称)   2015-10-16 23:18:00
嗯不好意思,唸法律的路过一下,虽然对事实没有研究,但是能因为判决依据的只有法官下的判决,检察官的起诉书或不起诉书,效果跟律师写的书状一样,拿来引为判决依据不太恰当,有点太marvel了
作者: alda1120 (Alda)   2015-10-17 00:20:00
作者: doghouse (抓不住夏天的尾巴)   2015-10-19 10:46:00
现在判决都弄到像开庭一样 X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