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而刑法老师的灵异体验,也才接触检察官工作不到多久就遇到了~
: : 不应该说,死者自己就找上门了!
: : 托梦!很俗的手法~
: : 好像是社会新闻聊到悬案都发生的故事,然而我刑法老师就是都会遇到,有时是梦中被害
: : 人想表达怎样的一些事情模糊不清,有时甚至被害人托梦清楚的表示是城隍爷或神明帮助
: : 下指示让亡者来找检察官帮忙的~
: : 刑法老师说“有些不可解释的事情,当你一定会遇到、接触到,就自然而然的会发生,因
: : 为那是你所肩负的使命跟责任!”
: : 刑法老师特别举了一个他曾遇过不可解释的事情为例,那事情是这样的…
: : 那是他刚当检察官一年多后的日子,当时他在台北某检察署任职,身为新手检察官,他也
: : 遇过几个杀人案,也遇过几次的灵异体验或托梦~
: : 某天的下午,他接到警察人员的通报,新北县万里某个福x海水浴场,接获民众报警说有
: : 大学生不幸溺水死亡,尸体已寻获。
: : 身为检座的他,在几小时后得到警方的初步调查资料,并来到法医室与资深法医相验尸体
: : ,了解状况。
: : 警方的报告是如此描述的~
: : 下午x点接到民众报案,福x海水浴场有一男大学生疑似溺水失踪,同行有四名同学,于游
: : 泳完毕后上岸休息,片刻后发觉最后面上岸x姓男大生失去踪影,惊觉不对劲,在目视寻
: : 找而不得。当下请求救生员协助搜寻,20分后发现于岸边找到在海面上漂浮的男大生遗体
: : ,并报警连络x姓男大生的父母。
: : 刑法老师到了解剖室与法医相验尸体,确认是生前落水溺毙或死后落水,有无他杀的可能
: : ?结果发现了一个可怕的事实~
: : x姓男大生的确是溺水,然而脖子有明显的抓痕,经解剖后法医发现男大生的颈部的骨头
: : 居然遭外力捏断且有碎裂的情形……
: : 死因是颈部遭外力攻击,海水在挣扎时灌入胃部及胸腔~
: : 刑法老师立刻与法医讨论,以法医多年的验尸经验判断,捏断颈骨且碎裂的外力,非人力
: : 所能造成,除非是小说中的“大力鹰爪功”或“九阴白骨爪”的传说中功夫高手。问题是
: : 警方初步所了解的情形,男大生只是单纯的大学生,这种遭功夫高手谋杀的情节,几乎不
: : 可能~
: : 但是若非人力,那是……
: : 刑法老师与法医互看了一眼,略为讨论后死因签结~
: : 溺死,……
: : 排除他杀可能
: : 刑法老师看着台下补习班的学生,阿~不然咧!难道要写,男大生为死遭非人为力量掐死
: : ,凶手应为水鬼吗?
: : 如果是这么写,明天应该会上苹果报的头版==”……
: : 这种会让民众恐惧的消息,还是~
: : 嗯~盖下来!黑箱作业……
: : 听完老师的解释,心中一个想法“不是所有事情民众都有知的权力,有些事情无知则无畏
: : ,不要知道比较好>"<~”
: : 话说那些“死地方”,游客们不是春呐,旅游的很快乐~
: : 这是大叔最后的料了!没灵异的挂了
: : 以我目前宅的程度,应该没啥灵异体验了,顶多也就很久一次被压而已~
: : 嗯~没啥好怕的!
: : 偶尔在飘版看到一些铁齿的网友回文~
: : 嗯!平凡没有灵异经验是好事,平安就是福~
: : 然而“铁齿”却无法掩饰内心真实的害怕,唯有勇敢面对自己的胆小,克服心中的恐惧,
: : 你才能真的勇敢~
: : 否则,就像我铁齿的老爸的“狗胆”而已,只能又恼羞成怒而带来的勇气,但真正面对生
: : 死的问题就孬了……
: : 说实在的,为母则刚的母性光辉,比上面这种人勇敢多了。
: : 至少我妈是如此!她属虎的……
: : ps:别猜我那个补习班补的,避免造成刑法老师的困难,毕竟那死亡证明,的确是有争议
: : ……
: 嗯~这篇的故事,得到网友的批评~
: 当然批评是针对故事中,检察官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 刑法213条 公务员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
: 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130条 公务车废弛职务酿成灾害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另外还有犯渎职罪的可能~
: 而法医可能有违背专业良知的疑虑!
: 个人觉得几位网友以法律跟公正的角度批评,我想是没问题的。
: 我当初听到刑法老师以溺死作为死亡证明的结论,我也有些诧鄂,这的确也是有隐瞒事实
: 的状况。
: 大叔本身也不喜欢说谎或违法、未依法行政的作为,就其处置作为,虽未必认同,但可以
: 理解。
: 先解释一下,检察官是行政官而非享有独立审判的法官。既然是行政官就是必须接受上级
: 指示跟调度。另外检察官就谋些个案的确会审酌于民情或政治现状,所以才会有办蓝不办
: 绿或办绿不办蓝的传言……
: 原文因为是以故事性的讲法,所以对案情没有完全描述,在此先道个歉,让网友对故事有
: 疑虑!?
: 事实上,男大生的尸体除了颈部的外部指甲抓痕,还有颈部骨头断裂且碎裂,其他地方没
: 有明显的外伤,甚至无挣扎的动作,完全就像一般溺死的个案~
: 然而外部的抓痕非常的深,若估计指甲的长度,至少三公分以上的指甲长……另外比照男
: 大生的指甲长跟指纹,并非自己掐死的,而且也没留下他人的指纹~
: 至于一起出游的四位同学,就警方的调查讯问,也没有神色异常的状况。
: 听其描述,当时四位同学玩累了,呼喊该名死者一起上岸,该男大生无其他异状,准备跟
: 随着一起上岸,然而等四名同学上岸后才注意到死者不见了,找寻几分钟后,才发觉事情
: 不对劲,请求救生员的协助,而之后在其他岸边发现男大生的尸体。
: 同行的同学都有不在场证明!
: 因为法医的解剖跟警察调查的报告,加上非“人力”所能造成的伤痕,所以老师跟法医讨
: 论后,考虑其特殊性,才以溺死作为结案。
: 我们刑法老师看起来是满严肃、正气的一个检察官,非那些所谓的司法败类可以比拟~
: 当时他在课堂上讲这则亲身经历,也不怕同学们用上述的罪名检举他,因为他跟法医以“
: 溺死”作为结案,也是出于对家属们心里可能承受的范围的善意,并非违法不作为。
: 第一,死者已是死亡的事实,家属接受溺死的失去亲人的伤痛,假若告诉家属,男大生非
: 溺死而是死于非人力所造成伤害的死亡。这对于家属,肯定是第二次伤害。那种恐惧是你
: 我无法想像,而凶手是“水鬼”抓交替,你要家属如何报仇,如何得到因有的公道?
: 第二,后续的效应~
: 如果法医以专业判断而让检察官以“他杀”以及备注“非人力所能造成的死亡”开出死亡
: 证明。
: 你知道严重性吗?
: 1,家属可以以官方的死亡证明控告福x海水浴场的管理公司因疏于管理,放任危险海边提
: 供游客使用并获得利益,向该公司要求民事赔偿跟精神抚慰金。
: 2,该公司遭控诉后,肯定质疑检察官与法医的判断,甚至申请国赔,要求国家恢复他们
: 公司受到的形象伤害
: 3,该检察官会被上级层层长官攻干到死,甚至受政风单位以及监察院的调查
: 4,立刻成为苹果日报的头版,诸多媒体连日的关注跟讨论~
: 结论是政府应该成为2002电影的“特殊异能调查小组”,负责抓鬼降妖==~
: 还有,网友们法律是针对“人”才有效用,针对动物或非人的事件是无法做出惩罚的~
: 难道要开庭,被告“水鬼”一名??
: 那干脆让城隍爷来办案审理就好~
: 可能吗?
: 这不是愚人节!!这是真实的案例,我的真实的社会……
: 抓鬼,大叔也想啊~问题是我麻瓜一名,凡人一个……
: 嗯~算了!还是讲讲鬼故事就好
: ps:有网友扯到大叔信天道,却容忍虚假伪造的事情……俺想说,道法三千,我认为的天
: 道未必是你理解的天道,有人说“苍天不仁,以万物为刍狗”,我看法苍天是公平,凡事
: 皆有轮回与循环。
: “天道酬勤”,与其以蝼蚁的角度看老天,莫不如男儿当自强地好好做自己该做的事情,
: 该尽的责任~
: 至于是否公道要问人心,要让老天来裁断,所以我不信神佛,我不认为神佛有能力论断我
: 的对错与因果
: 嗯……好像有点自大!
: 但我就是不想让宗教来约束自己,太迷信会失去自我,也失去本心~
照上篇文叙述,法医是将死因为颈骨遭外力攻击断裂
窜改成为溺死,这样的法医不仅违背专业良知,还触犯了伪造文书罪
另外一面说这男大生脖子上有3cm深的爪痕
颈骨遭外力攻击断裂,讲完之后又补了一句和一般溺死者无异
不觉前后矛盾?
法医相验说此人与一般溺死者无异
检察官还签名认证,你觉得这样办案没问题?
若你前述为实情
海水浴场人来人往,且跟游泳池不同,多的是人着衣下海
持遮阳雨具、大型泳具不奇怪,更有海水可以遮挡凶器
既然有外力攻击的痕迹,那我可不可以说,我持凶器攻击死者颈部
至其昏迷,并使器物补上抓痕,后将人及凶器弃入海中,故作水鬼妖怪为之?
你的水鬼只是一种假设
我的说法也只是一种假设
多少证据说多少话
没有人在第一现场,没有证据之前
我们的假设是效力是平行的
请问这个要怎么排除人力为之?
你可以说是脑补,但该案法医检察官何尝不是脑补水鬼为之
这不是单纯违法窜改的问题
若我们国家办案态度如此,会造成多少冤案出现?
用这种分析事证用这种态度来办案,与初中学生何异
后面提的四项后果更是让人诧异不已
第一项
我想连厘清福X海水浴场,政府与公办民营的单位权责关系都不必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240100080001700-0940912
海水浴场只要有做到上述法规,请问过失责任在哪?
如果因为发生凶案或命案,就要无故被要求赔偿,那么KTV,饭店都不用做了
第二项
法医及检察官尸检是依据尸体状况详实记录,若纪录为真,请问何以申请国赔?
不是有损害就能申请国赔好吗,前提是要法医及检察官说谎、过失。
何况死亡证明并不是要写,水鬼为之,而是外力攻击颈部至溺水而亡
照你文内所述,这是事实,不是编造
若详实纪录,依法办案都能申请,干脆叫顶新去申请损害赔偿算了。
况且如第一项所说,这样写,受委办的民营单位就要为家属做损害赔偿
这不是莫名其妙吗,请详阅海水浴场管理规则
哪一个法条指出他们有责任过失?
第三项 第四项,更是无语
前者是用军队习气在做脑补,加上前两项不成立,此项也难以成立
后者则是理所当然,本来发生公安、命案事件,对事疑点,媒体就有责播报追踪
反映真实,虽然台湾媒体品质参差不齐,不过这是他们的社会责任
而法医检察官办案,因为不想受社会注目,而伪造文书更改死因
你觉得合情合理?,有没有想过如果其他事件也是如此办理,后果会多可怕?
老实说,原先我是想当故事听听就算了,毕竟这是marvel版
无论故事如何,都可以当作是一种个人经验的阐述
原无究其真假的意愿
不过全文散发出一种
因为"可能"是水鬼为之,我们无法课责,无法律之,所以我们不应追究
因为"可能"会有权责单位受课责,所以伪造文书合理
反正家属"一定"不能接受真相,所以我们有权隐瞒
这有严重的价值倒置,倒果为因,舍本逐末的状况
让我不得不回文质之。
为求marvel点
回应你所提的"超自然事件处理单位"
老实说,若超自然现象如此常见,且不断发生,有何不可?
这个观念之所以被人哂笑,就是因为无法证明事实真伪
况且该物为何,没人有直接证据或是具体了解
基本上是各说各话,所以我不会先入为主的拿民间说法说他是水鬼
用现象学的方法来分析,若"你所言为真","检察官所言为真","该物为真"
(这里姑且不论你所言为真后,检查官及法医的职责失能问题)
那我们就所知证据可以做以下推论
该物在福X海水浴场攻击一名男大生致死
攻击方式为用指爪捏碎颈骨,后弃入海中
其爪有3cm长以上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问问题了
该物是随机攻击,还是指定对象?
该物是初次犯案,还是累犯?
该物的攻击是否单一?
如何界定疑似为该物所为案件?
若为累犯,发生案件的区域多广?
若为累犯,发生案件的频率多久?
是否有相关的民间记载可供参考?
可能动机为何?
若该物忌惮为人所知,那我们问问题,找答案
就是制衡该物为所欲为
若该物不忌惮为人所知,那他必然不会停止相同行为
而我们可以抽丝剥茧找到该物的更真实的样貌
甚至找到其模式,特性,防止人们受其所害
我认为这才是面对这种事件
以"不否定该案为超自然事件"的前提
该有的思考模式
如果都丢给不可知,把解释权留给模糊不清,众说纷纭的民间说法
不是现代社会该有的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