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的没错啊其实
按夫妻互负同居义务,为民法第1001条前段所明定,是为达同居一处目的,而有使用夫妻
一方所有房屋之必要时,享有房屋专用权之一方有出借义务,他方则有使用之权利。
这是一则法院判决阐述的理由
所以基本上夫妻同居,房屋所有权人跟配偶收房租是真的没啥道理
至于房贷要不要共同负担,那就是生活费分配的问题了,跟可不可以跟配偶收房租是不同
层次的问题
我的看法是这样
※ 引述《Max11 (从来没有)》之铭言:
: 自己买房子要求另一半付房租,这根本无视民法夫妻有同居义务的规定。
: 所谓义务就是非做不可,没有特殊理由一定要去做的事情。
: 这种事情就不能要求义务人还要付出义务劳动的相关费用。
: 例如国民教育是义务,所以免学费。
: 服兵役是义务,所以国家要提供军营或宿舍给义务役或替代役居住,
: 我可没听过当兵还要付给国家房租的。
: 所以夫妻同居是义务,绝对没有付给对方房租的道理,付的钱就是买房子的钱,
: 花一块钱,就有一块钱的房屋产权。
: 所以说不是提供房屋给配偶住,是配偶有义务住在这栋房屋,既然是义务,
: 就不需要给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