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任配偶收养继子女,法律规定是如下的:
民法第1079条第1项
"收养应以书面为之,并向法院声请认可。"
所以如果想让现任配偶收养前婚姻之子女,必须要声请法院认可,且需前配偶
同意,如果无法得到前配偶同意,就必需举证主张前配偶对子女未尽保护教养
义务或因为有其他显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绝同意。
我真的很希望现任老公收养我的孩子,让他可以名正言顺叫他爸爸,
我对前夫家的钱和资源一点兴趣也没有。
我巴不得前夫最好都对小孩不闻不问,甚至连养育费也不给,
这样我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直接去法院声请认可,把小孩直接过给我现任老公做继子。
我老公也一直想这样做的,但就卡在前夫和前夫家现在还是有在照顾小孩,
他们是绝对不可能放手的。也一直对小孩洗脑说“不能乱认别人做爸爸!”
所以我没有理由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