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月经题目...未来就复制贴上就好了:D
**感谢i大提醒,这我之前上课笔记(老师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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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澄清一下法律上对性行为是否是婚姻义务的观点,
尽量解释清楚(太多了,真要解释完全打不完)
首先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夫妻有性行为义务,
但你不能说就没有这义务,
因为法律不能只从条文看,
举例来说,法律上也无明文规定夫妻间有忠贞义务(有些国家有),
但忠贞义务违反是可直接判离婚、侵害配偶权、通奸罪,
等于是间接承认有此义务。(法律保护)
法律上只明文规定有同居义务(民法第1001条),
但法律上认为同居应指实质上(亲属法),
也就是双方有"往共同生活之目标的义务",
但何谓共同生活,解读上有所分歧,
其中一派认为夫妻生活本就包含"性生活"与生育目的,所以包含性行为义务;
而另一派认为这过度解读,不一定包含性,
早期主流是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