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tyc (mttttttt)
2017-05-19 04:22:19这标题不够完整
司改会议决议 立即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之但书
然而刑法239条目前依旧存在
是否废除或修改,尚无法立刻执行
毕竟某法条的废除或修改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审核期
至少现在的状况是
被背叛的配偶依旧可以向另一半和小三提告
只是不能单独对配偶撤告
会议记录如下:
(四)刑法第239条、第227条之1条文修正案
1.废止刑法第239条,若因故无法立即废止,应即刻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之规定,回
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
理由:
(1)刑法通奸罪之存在,于性别平权意识尚未发展、我国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
保护弱势配偶的功能;惟现今我国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性侵害防治法,于民法亲属篇内
,就夫妻财产制、离婚有责与破绽主义、子女之监护,均已经符合性别主流化之标准,并
以子女之最佳利益为亲权行使之依归,是以,以国家刑罚权介入私人关系之通奸罪,目前
存在之正当性已属薄弱。
(2)与通奸罪有关之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为“告诉不可分”原则之例外规定,依此规
定,配偶得仅对通奸之配偶撤回告诉,该撤回不及于相奸人,此规定违反刑事诉讼之原则
,并造成通奸罪实体受刑人数女性远高于男性,造成压迫女性之实质不平等。
(3)何况曾有实际案例,主张受性侵害之告诉人,性侵害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却反
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奸有罪确定,致实务常见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为人配偶提告通奸,而
不敢举发或告诉遭性侵害事实,影响性自主权之保障与被害人告诉权之行使。
作者: NanFish (厌倦) 2017-05-20 08:03:00
同意罚第三者根本莫名其妙 签约的是第二者
作者: kiwi1907 (kiwi1907) 2017-05-19 04:30:00
不过还真的有很多人把配偶当作自己的所有物。不然怎么会有一堆要求对方手机电脑交出监看的无聊事呢!
作者:
snowtoya (該å«é›ªé˜¿å§¨äº†)
2017-05-19 05:43:00应该是刑诉239但书,不是刑法喔,刚好这两条都是239不过感谢你的资讯,昨天没空update这个讯息,整个被除罪化标题给骗了=_=
楼主:
mtyc (mttttttt)
2017-05-19 06:23:00我发现我写得也不够周全 重新改过
作者: ALENDA 2017-05-19 07:09:00
配偶不是所有物+1
作者: moumoumou (倒楣透顶了 衰到爆) 2017-05-19 08:32:00
这样很好,以前学那些不可分 快烦死了XDDD
作者:
bestfly (大佑柚唷)
2017-05-19 08:50:00推一个
作者:
fannty (49 英杰明年要更努力喔)
2017-05-19 09:01:00推层次不同
作者:
namie520 (气候好怪啊)
2017-05-19 09:35:00真正违反婚姻契约的另一半,没事开心趴趴走,寻觅下一个猎物,留下喜欢上他的人们,在法庭相攻,这本来就蠢爆了
作者:
makeme (阿)
2017-05-19 09:40:00看上烂人该自我检讨 而不是在那攻另一个眼睛勾到屎的人 这样做烂人也不会变不烂 重点是这样做烂人也不会只爱你一个
作者:
drama (林月如)
2017-05-19 09:49:00现行可以撤告配偶的作法其实是一种安抚手段,也就是惩罚第三者发泄配偶的愤怒,并且打造夫妻两可以重新开始的泡泡因为当两人矛头都转向全是第三者的错,某些矛盾就被解除但事实上,造成爱情裂痕的原因根本没有被处理....
作者:
makeme (阿)
2017-05-19 09:57:00因为无法处理阿 不爱了没人可怪罪 但没先离就爱别人吉死合理阿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7-05-19 10:00:00这就更凸显通奸罪的荒谬,爱情裂痕的原因怎么会用刑法来处理?
作者:
getbacker (工作十年了啊.......)
2017-05-19 10:04:00因为婚姻也是一种合约啊
作者:
A710229 (明凡)
2017-05-19 10:12:00感谢补充
作者:
bbbing (无)
2017-05-19 11:24:00偷情这个词拿偷这个字比喻,被一堆人就真的当成偷了如果感情真的可以这样摸走,那一堆阿宅.....
作者:
iangkor (???)
2017-05-19 12:39:00推
作者: Doralice 2017-05-19 12:58:00
认同drama对现行制度的看法
作者: jib0110 (冲呀) 2017-05-19 13:56:00
本来就应该要一起告了,凭什么妳都结婚了跑出去偷吃最后却没事,难道就不会有人用这种方式来赚和解的黑心钱吗?这什么白痴法律…………
我也是认为要一起告 不可选择性撤告(都马撤自己的配偶然后改成民事 但是! 这样会不会还式能变成 原配告配偶跟第三者 两个都罚金 好 OK! 但 如果原配与配偶不离婚罚配偶不就只是一个钱从左手拿到右手而已?
作者:
yylane (蔡小猪的妈)
2017-05-19 18:39:00婚姻是法律合约没错,但牵扯刑法来处置的确很奇怪,就像很多人会签工作合约,一旦违反也就是罚钱,不可能抓去关
赔偿的钱应该算是慰抚金,离婚时不用拿出来均分所以完全可算是第一者的私房钱
对小三的民事或刑事惩罚,出轨者应该要比照办理这样通奸要不要除罪就可以再慢慢讨论,至少先做到公平。比方说如果元配坚持小三要去坐一年的牢,那另一半也该同样关一年,通奸的定义是性器结合,单方面的性器又没办法构成通奸。
作者: kiwi1907 (kiwi1907) 2017-05-19 21:00:00
我个人觉得不论用刑法还是民法罚第三者都是莫名奇妙。感情对不起配偶的人是第二者,跟配偶有婚约关系的也是第二者,除非第三者拿刀拿枪强迫第二者外遇,否则怎么看都是外遇的人自愿爱上别人。实际点根本就是个人家务事,还不如婚前签订协议,如果一方外遇要给配偶多少钱补偿。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17-05-19 21:19:00印象里附条件的婚姻效力好像有点问题?
我猜不要违背善良风俗,又是自由意志下签署就可?但问题不在于协议内容,而是有心毁约的一方,多半会提早准备,例如脱产吧?
这说明了还是很多人认为元配都是被小三勾引的,错都在小三,因此寄望能透过法律来保障他/她的感情
作者: kiwi1907 (kiwi1907) 2017-05-21 00:47:00
没错。说穿了很多人就是一种鸵鸟心态,会外遇有很大原因是两人相处出问题,甚至自己不再让对方所爱,所以配偶才会外遇。但感情真的没有对错,认为要处罚已经不爱自己的人这种心态我觉得很恐怖。有人会说那为什么要婚姻制度?事实上婚姻无法保障爱情,但可以就双方的财产和孩子抚养做出协调分配,如果一方外遇或无心继续持续这个“合约”的话。
说实在婚姻是合约 跟你签合约的是另一半不是外面的小三要告违约也不会是告小三啊 乱七八糟
作者: kiwi1907 (kiwi1907) 2017-05-21 00:54:00
就我自己而言,如果老公不爱了外遇了我才不要对方是因为法律而强迫自己留在我身边,这对我反而是侮辱,我也没兴趣对付第三者,处罚了并不会改变已经不爱的事实。但财产分配和孩子照顾这种现实面绝对要处理,这种法律规范才有实质意义。
我国性平观念仍处于多有缺漏之年代台湾婚前协议无法律效力
作者: kiwi1907 (kiwi1907) 2017-05-22 03:35:00
嗯那我觉得法律应该要从这方面下手才有意义,去处罚第二者第三者对变质的婚姻和爱情完全没帮助
作者:
gruenherz (DOREMIFA噗噗噗~~)
2017-05-23 00:09:00婴儿验DNA结果曝光算不算违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