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标题不够完整
司改会议决议 立即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之但书
然而刑法239条目前依旧存在
是否废除或修改,尚无法立刻执行
毕竟某法条的废除或修改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审核期
至少现在的状况是
被背叛的配偶依旧可以向另一半和小三提告
只是不能单独对配偶撤告
会议记录如下:
(四)刑法第239条、第227条之1条文修正案
1.废止刑法第239条,若因故无法立即废止,应即刻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之规定,回
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
理由:
(1)刑法通奸罪之存在,于性别平权意识尚未发展、我国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
保护弱势配偶的功能;惟现今我国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性侵害防治法,于民法亲属篇内
,就夫妻财产制、离婚有责与破绽主义、子女之监护,均已经符合性别主流化之标准,并
以子女之最佳利益为亲权行使之依归,是以,以国家刑罚权介入私人关系之通奸罪,目前
存在之正当性已属薄弱。
(2)与通奸罪有关之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为“告诉不可分”原则之例外规定,依此规
定,配偶得仅对通奸之配偶撤回告诉,该撤回不及于相奸人,此规定违反刑事诉讼之原则
,并造成通奸罪实体受刑人数女性远高于男性,造成压迫女性之实质不平等。
(3)何况曾有实际案例,主张受性侵害之告诉人,性侵害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却反
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奸有罪确定,致实务常见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为人配偶提告通奸,而
不敢举发或告诉遭性侵害事实,影响性自主权之保障与被害人告诉权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