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逻辑很简单,订婚时收聘,之后有没有结婚,有。
如果离婚可以讨回聘金,而且是结婚后好几个月以后,要离婚时想讨回聘金。
从法律面来看,不太可能成立。
再来就是婚宴和聘金有没有因果关系,民法第一条,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
从习惯来看,聘金、饼钱、十二礼,都是订婚的习俗,和婚宴无关。
订婚宴既然办了,也登记结婚了。其实没有道理离婚这些要还回去。
不过我还是建议请律师,咨询后,不管怎样都还是要诉讼。
万一成功了,离婚女方要归还聘金,那可以为台湾男性的权益,立下一个盖世奇功。
或者还有一招,男方可以自己发喜帖办婚宴。
不过男方一定要要求新娘出席,她不来是她自己的事。不可以明知没有新娘
办婚宴,但是可以开口要求新娘出席婚宴,然后心中认定她会出席。
这不能算是骗礼金,因为有订婚,两人也登记了,也办婚宴了。只是新娘
不高兴不想出席而已,从法律来看,这礼金应该可以收。
这样就弥补原po的部分损失了。
当然,新娘如果一开始回答拒绝出席,这婚宴就不能办,会变成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