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无法入眠思考整晚后 隔天我约了我的律师,拟了婚前协议书(内容许多这里的文章)
: 寄给先生给予超过10天审阅期, 登记结婚前7天他在律师与证人面前毫不犹豫的签下。
: 内容呢?
: 所有财产分开(列财产清单),所有生活费(有列举)一人一半,家事(有列举)一人一半,
: 无权要求与任一方父母或三等亲以内亲戚同住,
: 假日及特殊节日(有列举)无权要求对方陪同参与任何聚会(列举聚会类型),
: 宗教信仰无权要求对方,
: 外遇及精神外遇定义与条款及赔偿,
: 孩子姓名权决定权归女方,孩子教育/照顾/住哪/语言等等所有决定权归女方
: 还有拉哩啦杂一大堆我律师很有远见的都先进去 洋洋洒洒7大页
当然原po老公是好男人,不论有没有签婚前协议,应该都会以老婆意见为主,
这里只是假设有心机的男人如何玩这份合约。
1.不参加子女的结婚典礼。当然如果是个烂老爸,参不参加都无所谓。但是如果
为了报复老婆,戴上几十年好爸爸的面具,突然在子女婚礼当天说不去参加,
然后拿出合约条款:“无权要求对方陪同参与任何聚会”,来主张这是自己权利,
他有权不去参加婚礼。用让子女感到缺憾来达成报复妻子的目的。
2.既然宗教信仰无权要求对方,那么老公就可以去信一些特殊的宗教。三不五时
往聚会场所跑,就算老婆感到不愉快,也无法诉请离婚。因为签了合约了喔,
“宗教信仰无权要求对方”,这不只表示不能要求对方信仰特定宗教,也表示
不能禁止对方信仰特定宗教并从事宗教活动。
3.孩子姓名权决定权归女方,这点当然没有问题,但是这样子并没有办法禁止男方
家族称呼小孩“他们想要的名字”,老公当然有亲权,他可以坚持称呼自己的小孩
叫做aaa,即使本名叫bbb。小孩子还会想说,酷喔,我有两个名字。
4.外遇当然是要赔偿,但是“假设”自己有外遇,根据大清律例,是没有罪的。
何谓假设有外遇呢?就是做出所有外遇者会做的事,例如无声电话、晚归、
宾馆刷卡单、去汽车旅馆、身上有不明香水味......但其实只是自己一个人
跟自己外遇,让老婆感到紧张焦虑,但是你再怎么抓猴也抓不到这个只有
幻影的外遇对象。想要诉请离婚,先找到通奸证据再说吧。
原po自己就写了:"Always account for variable change"
不知道有没有算到这几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