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八位检察官法官:合宪的专法,你在哪里?

楼主: dualiammin (歪歪)   2017-06-14 22:42:55
八位检察官法官:合宪的专法,你在哪里?
来源:苹果即时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31/1129145/
2017年05月31日00:02
联名投书作者:郑子薇检察官、王晴怡检察官、孙健智法官、官怡臻法官、时玮辰法官、
陈布衣法官、施家荣检察官、陈映妏检察官
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争议当中,“立专法”常常被当成一种折衷选项(如果不是赤裸裸的
妥协),即使在释字第748号解释公布之后,专法的支持者还是认为,解释文里的“至于
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仍然保留立专法的空间。然
而,这句话精确的解读是:无论立法机关所修订的法律形式,均须赋予同性伴侣“婚姻自
由之平等保护”,才符合该号解释之意旨。
基于婚姻而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人,法律上多以“配偶”称呼。“伴侣”跟“配偶”不
只是称呼的差异,更是法律地位的差异。释字第748号解释也强调如逾期未完成修法同性
婚姻直接发生法律上“配偶”关系之效力。现行法只保障“配偶”权益,却没能容纳同性
伴侣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上常见的有:
(一)于刑事诉讼程序,不是配偶的同性伴侣,无法为另一半提出独立告诉或上诉、声请
再审、声明异议,不得独立选任辩护人或担任辅佐人、无法主张利益冲突、无适用回避制
度、没有拒绝证言权。
(二)于民事诉讼程序中,同性伴侣也没有拒绝证言权、不适用回避制度,也没办法担任
伴侣的诉讼代理人。在司法实务上常见的车祸致死案件,《民法》上的精神慰抚金、《强
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上的保险给付或特别补偿、《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上的遗属补偿金,
第一顺位的请求权人都是“配偶”,同性伴侣完全被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国家赔偿,同性
伴侣更是求助无门。
(三)《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规定,末期病人无签署意愿书且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
愿时,由包括“配偶”在内的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代替之,不是配偶的同性伴侣,并非最
近亲属,也无从代替出具同意书。
(四)关于矫正事项,现行各监所的行政规则将受刑人分级,级别较高的受刑人,只限于
配偶、血亲及姻亲接见,而不是配偶的同性伴侣,就无法接见入狱之伴侣。甚至连声请易
科罚金,都仅限于受刑人之配偶、三亲等内血亲、二亲等内姻亲,才能代为声请。不是配
偶的同性伴侣,就无法代为声请。
(五)关于身后事,《检察机关与司法警察机关勘验尸伤应行注意事项》规定,尸体检验
或解剖后,相验尸体证明书应交由死者配偶或亲属收领殡葬,而不是配偶的同性伴侣,就
没有领取相验尸体证明书、收葬伴侣的权利。
然而,诉讼上的程序保障、意外或犯罪带来的痛苦、接见入狱的伴侣、陪着伴侣走完人生
最后一程的期盼,这些事情,不会因为伴侣为异性或同性而有不同,相关的权利义务,也
不该因此而有所差别,却可能因为专法的适用范围不足,而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如果专法所规范之权利义务,不如婚姻制度般完整,同性伴侣每遇到生活中窒碍难行的权
益困境,只能透过不断的争讼、宪法诉讼予以解决。以专法的支持者经常引述的德国为例
,德国在2001年通过《同性伴侣法》以后,16年间衍生超过10起的宪法诉讼,包括2009年
关于同性伴侣的社会保险、2013年同性伴侣收养小孩等案例。
此种将权利义务七折八扣、挂一漏万的立法方式,亦有违反儿童最佳利益之虞:在德国《
同性伴侣法》的架构下,同性伴侣无法如异性恋夫妻般共同收养小孩,因此必须由其中一
方以单身身分提出收养,数年后另一方才能声请收养同一名小孩(再一次进行同样的程序
),如此作法不仅程序耗费,而且毫无实益,在亲子关系尚未建立的空窗期内,小孩只与
其中一方有法律关系,另一方虽为实质照顾者,却常因法令限制而无法处理与小孩有关的
日常事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Susanne Baer访台时就曾指出,既然已有德国《同性伴
侣法》的前车之鉴,我国没有迂回绕道的必要,毋宁宜直接了当地承认同性婚姻。
如上所述,关于“配偶”的法律条文、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多如牛毛,而且分属立法院不
同委员会。若逐一修法,显然耗时费工、毫无效率,更容易挂一漏万;所谓专法、专章,
如未全面适用关于“配偶”之规定,将造成无数法律漏洞,也无法通过平等权的考验;而
拒绝承认同性伴侣的配偶身分,却又开放同性伴侣准用“配偶”相关规定的做法,更是叠
床架屋。
最有效率且最能够达到“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的立法方式,便是直接修正《民法》
,让同性伴侣能够一体适用《民法》及其他法律关于“配偶”的规定。如此一来,只要修
改《民法》,不用逐一修正上述诸多法律,就能做到。如果立法者制订的法律,使同性伴
侣的权利义务有别于异性伴侣,那么,说明为何在该特定情况下,必须做出差别待遇的理
由,就成了立法者责无旁贷的义务,也是全民检视我国立法品质的一颗试金石。
作者: pan0800 (pan)   2017-06-14 23:22:00
作者: ss5010593 (魔sow世界☆大乱斗)   2017-06-14 23:26:00
推这篇
作者: flowingwind (夏虹)   2017-06-14 23:30:00
作者: dummfisch (傻瓜鱼儿)   2017-06-14 23:49:00
作者: ee00020102 (Eden)   2017-06-15 00:08:00
推推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7-06-15 00:25:00
很感动 司法界良心
作者: louis0123 (阿路)   2017-06-15 00:28:00
这篇讲得非常实际 专法派不用在那边喊口号说专法不是歧视 先拿出个不会挂一漏万的专法出来 我们实际面的部分先满足再来谈精神面的歧视问题
作者: dragonkiller (屠龙者)   2017-06-15 01:12:00
作者: leepin (leepin)   2017-06-15 06:35:00
作者: senstivewu (仙仙)   2017-06-15 06:46:00
作者: vodkakid (伏特加小子)   2017-06-15 07:46:00
大推
作者: ppstyle7 (阿喵喵)   2017-06-15 11:13:00
作者: feiern (feiern)   2017-06-15 11:21:00
作者: ciphercindy (林小鸭)   2017-06-15 12:44:00
作者: d433 (小小)   2017-06-15 13:07:00
作者: newsun (其实我也不知道)   2017-06-15 15:17:00
作者: milk1994   2017-06-15 16:27:00
作者: nomecc (尼马)   2017-06-15 17:26:00
作者: mouseping (宠物鼠)   2017-06-15 21:09:00
作者: msl30 (Miss.L)   2017-06-16 01:14:00
作者: LALAswallow   2017-06-16 03:17:00
推~
作者: zuoyi (用日常放过无常)   2017-06-16 14:31:00
作者: pukate (A ZA)   2017-06-16 15:18:00
推…
作者: raune (raune)   2017-06-16 18:54:00
作者: hareru00 (绯)   2017-06-19 08:40:00
如果权利义务都跟民法一样的专法,那就直接修民法别浪费成本去领成立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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