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政院拍板!同婚法订婚17岁、结婚18岁

楼主: LintongBis (Bis小姐)   2017-06-14 15:48:27
政院拍板!同婚法订婚17岁、结婚18岁
记者张暐珩/综合报导
由行政院秘书长陈美伶督导的同性婚姻法制研议专案小组,14日召开第2次会议,会中决
议不论男女同志,订婚17岁,结婚年龄18岁,但若未成年,订结婚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此外,现行民法男女双方结婚年龄规定有差,建议未来一并修订。
会议决议内容如下:
一、基于平等权的保障,同性婚与异性婚,应如何确保权益以符合宪法保障意旨
1、释字365号理由书指出:“因性别而为之差别规定仅于特殊例外之情形,方为宪法之
所许,而此种特殊例外之情形,必须基于男女生理上之差异或因此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
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当。”
2、“等则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3、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有差别待遇。
二、同性婚姻权益保障事项
1、不论男性同志或女性同志,订婚年龄为17岁,结婚年龄为18岁,但未成年订婚或结婚
均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惟异性婚现行民法对于男女双方年龄差别规定,建请一并配合
规范。
2、禁婚亲限制目的在于种族健康与伦常考量,虽同性婚因无自然血缘关系致造成种族健
康疑虑,惟基于伦常仍应予同性婚同步规范为宜。
3、结婚形式要件,同性婚与异性婚应等同规范,不宜有区别,即须:“书面”+“二位
证人”+“户政机关结婚登记”,三个要件并存,才完成婚姻的成立。
4、结婚实质要件与同性婚姻本质不尽相符合部分,例如不能人道之规定,可不适用。
5、异性婚夫妻财产制规定,可完全适用于同性婚姻。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614/945029.htm?from=ettoday_app
作者: senstivewu (仙仙)   2017-06-14 15:52:00
同婚法是???这标题看三遍终于明白了= =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6-14 16:13:00
这东西需要劳烦行政院开会才知道?
作者: beermug (beermug)   2017-06-14 16:51:00
研究了半天的法案,立院早都讨论过了,然后政院鬼打墙一些早就讨论过的事,是脱裤子放屁吗?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6-14 17:17:00
“现行民法男女双方结婚年龄规定有差,建议未来一并修订。”这不是现在躺在立法院的版本已经一并处理的蠢问题吗?不同性别之成婚年龄限制不同,本来就是有违性平精神的法规。话说我一直以为不能人道是指不能性交,现在才知道是不能繁衍不是不能性交。(过时法律的用语太难懂了。)
作者: egria34 (岁月静好)   2017-06-14 17:29:00
在法律实务上,不能人道是指“不能为性行为”,即欠缺性能力(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101年度家上字第95号)而不是“不能生育”(虽然孙前大法官似乎采此见解)啊不好意思我修正一下,孙前大法官的见解是“不能人道是指不能为性交行为”。但是性行为(能力)并不能与刑法上的“性交”画上等号
作者: senstivewu (仙仙)   2017-06-14 17:52:00
作者: bettordoe (杯特豆)   2017-06-14 18:08:00
“同婚”的“法定”XDDD不对啊,订婚是订婚... 反正看起来还没决定专法还是修民法?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6-14 18:14:00
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有差别待遇。我想知道同性伴侣间不适用“不能人道”婚姻解消要件的正当理由。不能人道婚姻解消要件包含婚前不知情,与婚前即知伴侣为铁T,不给上故不适用不冲突,可是对于重视性生活的同性伴侣当事人而言,婚后性生活归零难道不可以是诉请离婚的要件???查阅相关判决书,不能人道多被引用于“婚后无性生活”之情境,我实在不理解为什行政院对不能人道的理解和实务上的运用有奇怪的差距。
作者: egria34 (岁月静好)   2017-06-14 18:37:00
也许是他们无法想像欲为同性性行为之人间欠缺性能力到底是什么样的情形XD 从判例里似乎也看到天阉和石女会被认为是不能人道之一种。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判决中也只有看到夫妻间虽然长期没有性生活,但法院认为性能力的有无还是需要有相当佐证,例如医院报告。至于如果是配偶(无论同性或异性)在婚后长期无性生活,婚姻是否可以解消,我想这要用民法1052条第2项判断可否成为诉请离婚的事由(而不是995条“不能人道”要处理的)
作者: st920624 (米浆)   2017-06-14 19:23:00
虽然政院显然很多鬼打墙,但这样的讨论结果还是给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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