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法隔离,形同歧视
我们要的很简单,就是现在的民法婚姻,
这是绝大多数同志的心声,很多人说过很多次了。
或许有人觉得专法不一定代表歧视,
我同意不是每个专法都代表歧视或次等,
但是那要看是怎么样的专法,
此部份请参考第三点。
2.专法不会比较快
根据法务部的说法,专法要等明年才会有雏形,
才可能有机会送审,
而修民法现在已有三个版本,通过一读,
说专法比较快明显有违事实。
这是我坚决反对专法的主要理由,
专法明年才会送审,等专法的时间,
都够让修民法板本二读通过了!
若要等专法,
到那时想必又要吵是否开公听会,
又要两大党相互杯葛,
根本不可能比较快。
我们已经等待很多年了,
我们已经看着身边的同志朋友经历太多憾事了,
对我们而言,我们已经不能再继续空等了。
3.专法浪费国家行政资源,不会减少国家修法成本
如和“人工生殖法”一样,
人工生殖的孩子和自然受孕的孩子一样,
在所有法规中,都等同“婚生子女”。
可能不会有隔离歧视问题。
可那只是把尤美女的板本放到民法外,
另外取一个专法名字处理同性婚姻的特别状况,
(例如同性伴侣对婚生子女的认定与否定诉应如何处理)
这样的专法还是会改变民法婚姻的定义的。
就如法律上关于婚生子女的基本法法规,
法律名词“婚生子女”指涉对象包含自然受孕子女和人工生殖子女,
就如法律上关于子女的基本法法规,
法律名词“子女”指涉对象包含婚生子女和养子女。
是不符合支持专法的人期待的:
不改变法律对婚姻定义,
另外取一个同性伴侣民事结合的法定关系名称。
又与婚姻有关的法规,非常多,
如要“同性伴侣民事结合”不等于婚姻,
不改变民法婚姻定义,
那势必不能像人工生殖法用“准用”或“等同”之类的方式处理,
必须逐一将每个与婚姻有关的法规,
纳入专法,那这样的修法成本……
这就会如德国大法官说的浪费国家资源,
也如林静仪委员说的,根本就是复制贴上民法婚姻相关法规。
且……这样所有相关行政作业文件都一定得修改文字:
“配偶” 改成“配偶或同性伴侣”
“夫妻” 改成 “夫妻或同性伴侣”
“父母”/“双亲”/ 改成 “父母或同性双亲或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是原本就有的补充,因为国内有不少孩子的监护人,
并非父母)
这样才可能不改变“婚姻”
只指涉异性婚姻,不包含同性婚姻的定义。
可这样也就产生了第一点说的“ 专法隔离,形同歧视 ”问题。
(啊哈哈,结果第三点和第一点是捆绑der?)
其实和第二点也捆绑,因为要审的法条会不只有民法法条而已。
那样逐条审查会更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