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为什么一定要修民法,而不另立专法?

楼主: rom0531 (爱困看世足号:)   2016-11-19 15:28:58
如果,所有的内容,(含责任,义务,福利等权利都一样的话),
另立一个新法是浪费行政资源。
那如果内容有所差异,以何基点来订定差别待遇?
宪法第7条(平等权)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
然就事实情况之 “差异” 及 “立法目的”,可为不同之规范。
爱情,婚姻,家庭的价值到底有没有因性别而有所差异?
我想答案大家心中都有。
有些人认为,只要我让你可以得到法律上保障,你就要偷笑了,
那你呢?你认同这样的 “宽厚” 和 “施舍” 吗?
我是不认同啦,因为性别而为差别待遇,本身就违反了宪法保障人民平等权的本质。
虽然,我们不是德国,
但,人性尊严这几个字,值得我们好好深究。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gay 看板 #1OBioUYP ]
: 作者: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看板: gay
: 标题: [请益] 为什么一定要修民法,而不另立专法?
: 时间: Fri Nov 18 17:40:43 2016
: 我觉得这是一个折衷的办法
: 既可以保障同志伴侣间的权利义务
: 也不用牵动整个现存的民法架构
: 而且可以在专法当中再规定
: 未规定之处可以准用或类推适用民法亲属篇的规定
: 也不会有什么歧视的问题
: 总比一直僵持下去原地踏步的好
作者: wiijen (小巫)   2016-11-19 19:41:00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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