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是这样说,但“关系人”还是在所有代理顺位的最后面,所以还是得推动同性婚姻!
以下转发自 Jerry Hs (FB)
https://goo.gl/H5z2Z7
【卫福部正式发文各地方政府转知全国医院】
http://i.imgur.com/P0zhL0L.jpg
http://i.imgur.com/NxkUrCu.jpg
同性伴侣的部分,卫福部直接告知各地方政府与全国医院下列事项并要求照办:
1.,同性伴侣依法可以签署手术同意书(随函附上卫福部103年公文
http://tinyurl.com/1030132873)。
2.同性伴侣的认定,不以伴侣注记文件作为必要条件(换句话说,没有办理注记的人,只
要确实是伴侣,一样可以签同意书。但如何举证是个问题,或许以户籍登记、同居事实来
证明,有注记显然比较有保障)。
3.医院不可以因为同性伴侣提出的注记文件,不是当地县市政府所核发,而拒绝其签署同
意书。
如此一来,医病关系的两端,在医院这一方,显然已经有了相当的补强,至少医院人员不
能再以不知道,或是医院有自己的规定,来拒绝同性伴侣了。
接下来,则是同志群体这一边,个人觉得应该尽可能让所有人都知道有这件公文,同时,
再多加了解伴侣注记、医疗相关法规和医院实务状况等等,才能有备无患,就算自己一直
很幸运,一旦朋友、家人遇上了,也不至于因为意外慌了手脚,无从行使本来就该享有的
权利。
这个议题牵涉医疗法、函释、医院实际作业,加上每个人的家庭情况多有不同,因此有相
当复杂度,现在只是比过去好一点点,仍然有许多可以改善的地方,例如应该直接把同性
伴侣明定在手术指导原则中,还有伴侣盟所推动的在同意书签名处增加同性伴侣的字段等
等,欢迎有心人一同讨论。
最后,希望在不造成医护人员过重负担(这是另一个实际且重要的议题)前提下,再也不
会发生同性伴侣签署不了手术同意书的遗憾。
如果这也是你的期待,请帮忙分享,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