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story/9228/1418945
新闻标题:代理孕母有条件开放? 卫福部修法卡关多年
代理孕母立法延宕多年,
卫福部有意“有条件开放”代理孕母,
一○三年底曾将“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送进行政院,
但各界意见仍有歧异,性别平等委员认为
草案对代孕者与子女权益保护不够完善,
退回卫福部,目前尚处蒐集民意阶段。
代理孕母该不该合法化?
国内分别于民国九十三年与一○一年举行公民会议,
做出“有条件开放”的共识。卫福部
于是透过“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有修件开放代理孕母,
草案严格限制代孕者须为
廿至四十岁、曾生育子女的本国籍女性,且不得用代孕者卵子,
以免衍生血缘纷争;代孕应为互助、无偿方式,
不可有额外的金钱报酬,
但拟设检查、医疗、交通、营养、工时损失等费用上限,
代孕次数暂以三次为限。
卫福部国健署妇幼健康组长陈丽娟昨天表示,
修正草案虽已将代孕纳入法规,但送至行政院审议时,
各界意见仍有歧异,尤其性别平等委员认为草案里
代孕者与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够完善,于是退回卫福部,
蒐集民众意见,待调查结束再研议修正。
至于民意调查何时告一段落?目前尚无预定日期。
对于有条件开放代理孕母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延宕,
生殖医学专家呼吁能在立法院下个会期赶快通过,
除了能提供不孕症夫妻另一条合法求子管道,
也符合政府鼓励生育的政策。修正案若能通过,
医师估计,国内约有一千对不孕症夫妻能受惠。
律师黄仕翰指出,我国“民法”自一九二九年公布实施以来,
沿用将近百年,迄今仍有强烈伦理、血统观念;
但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在美国、泰国都合法的“代理孕母”,
我国也应修法让代理孕母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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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则新闻,本无拉点可言,
但因内容涉及人工生殖法-代理孕母,
与婚平法草案第 1166 条有相关,
(婚平法草案第1166条,以“生母”为胎儿代理人)
亦与男同志人工生殖权益相关,
故仍在此分享,使板众理解人工生殖法现况--
已有政府机关与立委具修法意愿,并希望将代理孕母纳入法规范围,
但因被认为"代孕者与子女权益的保护"尚不完善,而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