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rellson (台语是客家话)》之铭言:
: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995279
: 105-10-01 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台北报导
: 王淑仪与同志伴侣周书绮交往超过十六年,六年前周到加拿大人工受精,产下一对龙凤胎
: ,王向法院声请认可收养,但因国内民法仍不承认同志婚姻,最高法院最近裁定驳回王的
: 要求,全案确定。两人失望并指法院没尽维护实质平等的责任。
: 目前民法对婚姻的规定仍要求一夫一妻,收养小孩必须先有夫妻身分;法界人士指出,在
: 立法院未修法前,同志想争取伴侣权益、收养小孩是缘木求鱼。
: 周书绮与王淑仪碍于法令无法在台取得合法夫妻身分,但两人交往十余年,周书绮到加国
: 以人工受精方式产下一双子女,孩子已经五岁,一“家”四口如一般家庭甜蜜生活。王认
: 为和周是“事实上夫妻”,想收养周的小孩,向法院提出声请;士林地院去年以“认可收
: 养恐造成子女置于议题导火线上”、“不符合被收养人最佳利益”驳回声请。
: 王不服,强调不是只有异性伴侣才叫夫妻,同性伴侣不应被排斥,并质疑法院未斟酌儿童
: 福利联盟出具的家庭评估报告,没尽维护实质平等的责任,对一审裁定提出抗告。
: 福利联盟出具的家庭评估报告,没尽维护实质平等的责任,对一审裁定提出抗告。
: 二审以民法单独收养规定要件是“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重点仍“卡”在周、王
: 两人都是女的,“没婚姻”。若认可王女收养,龙凤胎必须终止与生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 ,法官认为“换人收养”不符合小孩最佳利益,驳回王的抗告。
: 王抗告到三审,最高法院除指现行民法规定夫妻是指一男一女,还引民间常见的“妾”为
: 例,指“事实上夫妻”仍以一男一女结合才算。同性伴侣间就算有长久共同生活事实,仍
: 不具民法婚姻形式要件。
: 王淑仪质疑,无法收养伴侣小孩有违宪法平等原则。最高法院指宪法平等原则,立法机关
: 有具体化的优先权,依其具体化结果所制定的法律,原则上就应推认为合宪。依目前民法
: 规定,就算王与周女是事实上夫妻,仍不符“继亲收养”规定。
我是相关从业 (?) 人员
想顺便藉这个机会导正一些错误看法并让大家更认识收养
首先
新闻中写的“收养小孩必须先有夫妻身份”是大错特错 (台霉不意ry
台湾现行法规完全没有禁止单身人士进行收养
事实上我所属的单位也早已服务过不少有收养意愿的单亲人士
只是民众普遍有“夫妻才能收养”的错误认知
所以单身收养申请人的数量向来不多
那周、王此案为何会被最高法院驳回收养声请呢?
因为他们的案子的确不符合“出养必要性”
所谓的收养指的是原监护方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及亲权
并经由合法收养机构将孩子媒合给通过审查的收养人
所以用周、王两人的例子来说
等于周 (生母) 要先放弃孩子的监护权
王 (收养人) 才能合法收养孩子
而你知我知独眼龙也知
这不是周、王两人要的结果
在非必要情况之下让孩子与生母切断法律关系不符合收出养的原则
且非经由机构媒合的指定收养也不符合法规
那如果用“继亲收养”来看这个案子呢?
继亲收养就是生父母离婚后
法院终止非监护方的亲权
并让监护方及他的下一任先生/妻子共同享有监护权及亲权
所以碍于周、王两人没有夫妻关系
王仍旧无法用这个方式主张她可以成为孩子的继母并共享孩子的监护权
当然有时法官与事务官的观念令人白眼都想翻个两圈
但以台湾现行的法规来说
同性伴侣要能共享孩子的监护权的确是不可能的
就算法官支持同志收养
也没有适当的法源让他做出这样的判决
唯一也是最简单的解套方式
就是同性婚姻的正式合法了QQ
在这边也要表达我对周、王两人的崇拜
感谢两位愿意为了孩子及自己的权益挺身而出发声
让更多人看到同志收养的可能性
你们的爱与勇敢令人动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