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法务部发函各机关,同性伴侣可以“家属”

楼主: ViolentRose (shanny)   2016-07-07 12:29:20
※ 引述《rainbowblvd (彩虹大道)》之铭言:
: 法务部发函各机关,同性伴侣可以“家属”身分获保障
: https://www.facebook.com/rainbowblvd/posts/501497310059762
: 法务部在6月底发函至全国各机关,包含总统府、五院、各县市政府,说明依民法1123条
: 规定,虽非亲属但“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依此规定,同
: 性伴侣符合此情形者得视为家属。
: 换句话说,任何法律涉及“家属”的规定,同性伴侣皆可适用,适用的前提是双方有“以
: 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事实;而同性伴侣注记则是其中一种证明方式。
: 在婚姻平权只闻楼梯响的此时,乐见法务部发函以“家属”定义涵纳同性伴侣可受保障之
: 身分。但公文最末也提及,伴侣注记虽然是证明家属关系的方式之一,实务上仍“由权责
: 机关依职权审酌认定”。
: 这说明了“家属”身分认定的模糊空间,同志可能要大费周章提供各种共同生活的证明,
: 甚至即使提出注记文件,机关还是有可能“依职权”打回票。
: 更别说在实务上,亲属的地位可能仍然会被视为优于无血缘、非配偶的“家属”。例如面
: 临生死交关的时刻,医护人员会听取亲属的意见,还是同性伴侣“家属”的意见,答案应
: 该很明显。
: 因此,再多“补丁式”的做法都不足以完整保障同性伴侣权益。唯有尽快通过婚姻平权立
: 法,才是根本之道。
: 彩虹大道
: https://m.facebook.com/rainbowblvd/
赞同原po的想法。我看这公文之后,认为依内文简单讲,同志可以是法律上的“家属”,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的,作为法务主管机关的法务部告诉各行政机关,做出“承认”的决定法务部没意见。当事人可以用“户政机关办理之同性伴侣注记”作为举证的方法之一,但对此证据的审酌还是“由权责机关依职权审酌认定”。
以我是民众来说,就是遇到机车又歧视的行政机关,我举证我们同居(事实要件)又有户籍注记(形式举证),理论上它也该不甘愿的承认我是家属。不然涉及行政处分的话,我可以去诉愿、行政诉讼(这几乎没机会用到,详下述)。
但事实是,民法对于“家属”根本没什么保障!除了亲属会议(现在根本也没人在管这个),几乎找不到“家属”身份有何用处。欧,还有古早之前的小姨太,在民国初年那阵子也是用“家属”被包进来,在遗产继承上有最不受保障的、大家钱分一分,妳生活又困难,大家没意见可以给妳一点的“酌给遗产”。
刑事诉讼法对于伪证罪、湮灭证据罪的减轻规定,配偶是一定有的,但“家属”过往被讨论的是长工、家丁、小姨太也不方便出卖老爷,其情可悯容有讨论空间(我6年前修刑诉不认真的残留印象)。同性伴侣?涉及刑事犯罪已经很悲惨了,想减轻处罚伪证罪还要先出柜(可能被羞辱歧视),然后被讨论一番之后我也不知道目前“家属”有没有减刑?
行政上,我们各种福利资格都是以法定亲属的几亲等做为审核要件,大概要社工访视条款才有机会适用“这对同志伴侣真是穷得苦命鸳鸯,亲属有钱也不可能资助,社工评估应该要核给福利资格”。那还得这对苦命鸳鸯愿意冒着被歧视也没有用的风险跟社工出柜,还要符合台湾严到不行的贫穷线(或符合贫穷想像的展演),才有机会谈这个。
不过法务部愿意做出这个函示,总归是好事,也是进步。
以上个人多年没读书后以直觉提出的浅见,欢迎板友指正讨论,一起为彼此的权益努力:)
作者: ressaw (知道)   2016-07-07 12:36:00
才刚跟你讲完,你就回复好了。强。
作者: uklee   2016-07-07 14:46:00
的确现行法律上家属的法律用语适用者少,主要法务部还是把球丢给各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裁量判定。这份公文看过后还是不免觉得法务部白纸黑字行文发函,但有讲等于没讲。
作者: senstivewu (仙仙)   2016-07-07 15:02:00
推!一起为彼此的权益努力。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6-07-07 15:26:00
所以继续努力吧,注记、家属这些在绝大多数状况下还是无法提供实质保障。真的不要以此为满足。就算一步步来,目前所见实际效益也太薄弱。
作者: Wabishi (洛G)   2016-07-08 02:20:00
起码有改变一点了啦,本来就不可能一次到位,渐进慢慢总比什么都不能做好!要一次到位很难,希望大家不要太苛求先求有再求好,不然以台湾民粹程度来看要修一次到尾只会一直拖案,最后法案死于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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