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法部支持订同性伴侣法 同志团体:像推托

楼主: strellson (台语是客家话)   2016-05-30 17:13:15
http://udn.com/news/story/1/1728952
105-05-30 中央社 台北30日电
法务部长邱太三今天表示,修民法亲属编较复杂,支持订同性伴侣法。同志团体认为法务
部说法像推托或借口,修民法远比立专法容易,让人质疑捍卫婚姻平权的决心。
法务部长邱太三今天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表示,总统蔡英文揭示多元、平等价值,
修民法亲属编较复杂,他支持订定同性伴侣法,将尽速进行立法研究和评估社会冲击。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执行长许秀雯表示,反对另立同志伴侣专法,隔离并非真平等,若
立专法像是种族隔离,异性伴侣用民法制度,同性伴侣用另一套伴侣制度,婚姻平权真正
的意义,应该开放给不同性别的人,让其伴侣关系得到法律保障。
对于邱太三指称“修民法亲属编较复杂”,许秀雯也持不同看法。她认为,不论修民法或
另立特别法,需要检视的工作都一样,甚至修民法还比较容易,只要把民法中的性别要件
取消,让同性伴侣可同时适用配偶相关法规。
许秀雯指出,若另立专法,所有配偶相关法规都必须重新检视,并确认同性伴侣是否拥有
配偶权利,检视和修法幅度更大,法务部长的说法听起来比较像借口,让人质疑捍卫婚姻
平权的决心,也辜负同志团体对新政府的期待。
台湾同志咨询热线秘书长彭治镠也表示,邱太三讲的话听起来和上一任法务部长罗莹雪“
没什么差别”,只觉得法务部一直在推托,弱势人群的权益保障不应该用社会共识或多数
决来决定。
对于法务部支持另立专法,彭治镠也表示,民法亲属编可以处理很多伴侣生活中的大大小
小事务 ,若另立特别法,也会让人担心在立法过程中难以涵盖所有同性伴侣的权利保障
,或部分伴侣权益可能被排除或遗漏。
作者: Lawbean (专业红娘就是我)   2016-05-30 18:04:00
我倒觉得另立专法没不妥(如果内容没差的话),但就效率来说,直接拿掉一男一女确实更快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05-30 18:11:00
另立法就是法律层面上的隔离同性伴侣啊。何况我国已经有五对同性配偶了,另立法,那些同性配偶是要适用哪种法规?以后跨性别同性恋法律性别注记变更后,是该适用哪种法规?另立专法反而会把事情搞复杂,何况配偶/夫妻/姻亲关系不会只应用在民法婚姻篇而已,难道以后立相关法还要注明“该法适用于民法婚姻篇配偶关系与同性伴侣法同性伴侣关系”?
作者: Lawbean (专业红娘就是我)   2016-05-30 18:32:00
有错再纠正。就我所知目前只开放户政登记,并非“配偶”我会主张另立专法也许可行是因为,无论是同或跨相对异本来就是弱势,在专法里另赋更优惠的权利也许可以,而且跨跟同(或其他态样的伴侣)个别需要的权利和异性伴侣或许有差,把这些塞到民法里只会造成体系紊乱而已。至于你说要怎么适用,和异性恋没差的部分,就全部回归民法亲属、继承编的适用啊,根本不用特别注明但是就效率而言,拿掉性别的限制的确最快,只是一定还会有不足,但是与其在那边补补贴贴,不如立专法来得清爽用专法不等于不能用民法,专法可以规定更有利的条文,其余全部用民法(虽然我不知道最后会是怎样啦)
作者: grassland123 (MONY)   2016-05-30 19:00:00
先求有再求好啊,台湾没有渊远流长的人权价值基础,凭借著学习模仿的精神走到今天,另立专法可以先赋予同性恋爱ㄧ个承认的价值,没不好啊…要不然修民法要等到何时?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05-30 19:22:00
台湾有五对同性配偶无误,是跨性别于婚姻后手术换证,自异性婚姻转变为同性婚姻的同性配偶婚姻。
作者: raul12 (有人)   2016-05-30 19:24:00
w大说的是跨性别的同性恋配偶,而不是同性伴侣注记,支持w的想法,如果同志是小众,跨性的同志又是小众中的小众,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05-30 19:26:00
跨性别的婚姻转变在现行法规(无其他可适用的法规)下,因无性别改变婚姻即失效的法源,故视同有效婚姻,可如另辟专法,跨性别婚后换证(法律性别注记更改需更换身份证件),是否还能持续适用异性婚姻的法规?
作者: raul12 (有人)   2016-05-30 19:26:00
应该要一并考量,而不是立专法解决抱歉,打太慢,中断w大的推文...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05-30 19:30:00
跨性别现在可以借由婚前/后换证进入婚姻关系,可如另立新法做为“同性伴侣/配偶”适用专法,使跨性别同志被迫退出民法婚姻篇的婚姻关系适用对象,岂不是“剥夺了弱势原有的自救管道”?且之前前政府下的行政机关,就曾试图以“跨性别于婚后变更法律性别”为由,剥夺跨性别的婚姻了,另立同性伴侣专法,真的不会让跨性别的权益受损吗??http://www.ptt.cc/bbs/transgender/M.1463888743.A.901.html这篇有跨板跨性别对婚姻平权的诉求。婚平对跨性别的重要性在于破除进入婚姻的时间点限制,并不是只有顺性别的同性恋需要婚平法,跨性别异性恋与跨性别同性恋都很需要婚平法。
作者: Lawbean (专业红娘就是我)   2016-05-30 20:08:00
我在想你是不是搞错我的意思,我说的专法是指婚姻和伴侣而非专为“同性恋”。异性恋也可以放在伴侣法里面,像我刚说的,伴侣跟配偶一定有差,所以另立法只是要保障民法疏漏掉的权利。至于像吴芷仪那种案子,继续适用民法啊,这部分只要不溯既往就好了,我想不用太多虑所以有问题的是“同性”这两个字,不是“伴侣法”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05-30 20:17:00
政府目前在说的是"同性"伴侣法,如为任何性别都适用
作者: Lawbean (专业红娘就是我)   2016-05-30 20:17:00
非异性恋争执重点也不是在“婚姻”这名词,而是效果
作者: Lawbean (专业红娘就是我)   2016-05-30 20:18:00
所以我才说你是不是搞错意思,要婚姻的效果全部归于民法就好,然后把最根本的性别限制拿掉我想也没什么不妥喔对ㄌ,你上面说同性配偶我没想到你在讲吴芷仪他们,我以为你说的是吕欣洁那种一开始SEX为同性的例子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05-30 20:31:00
我说的是很字面上的同性配偶,且依照反同的部份说法,无法繁衍,违反(他们认定的)自然等等,跨性别同性伴侣和顺性别同性伴侣没什差别。XDD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6-05-30 20:55:00
立“打折的”特别法可能速度最快;但是优于现行婚姻制度的特别法,有可能吗?连平等都不愿意还你了,还会佛心大发给你更好的吗……目前也没有针对“伴侣法”的立法趋势,除非去和不想结婚但希望取得保障的异性恋结盟,那就是另辟战场了。
作者: Lawbean (专业红娘就是我)   2016-05-30 21:08:00
这要问立法院ㄉ滚滚猪公们ㄌ,我也是在最理想情况下为伴侣法护航,最后订出来会是啥样我也不知道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05-30 21:13:00
如果要弄伴侣法,首先应该要开放伴侣注记给还没结婚的异性恋~(订婚的未婚夫妻目前是比已注记伴侣没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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