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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uendigay (跳跳) 看板: gay
标题: [新闻] 罗莹雪部长,你下台的时机已到!
时间: Fri Nov 28 22:21:20 2014
台湾同性婚姻时机未到?罗莹雪部长,你下台的时机已到!
回应法务部昨日(11/26)新闻稿
作者:简至洁(伴侣盟秘书长)、
许秀雯律师(伴侣盟执行长)
2014/11/27 http://on.fb.me/1vV7bfM
针对昨日伴侣盟与多个公民团体在法务部门口举行的“罗莹雪部长,
说好的婚姻平权对案呢?”记者会,对比于因应两公约及CEDAW国际
人权委员结论性建议的毫无进度,法务部以罕见的惊人“效率”,在
昨日当天迅速发布“法务部从未承诺近期将提出同性婚姻法案”新闻
稿(参见法务部官网)。
对法务部新闻稿内容诸多避重就轻及偏颇之处, 为了不让我们的诉
求与论辩失焦,在此就不一一驳斥, 谨敬告法务部三件事:
第一,我们之所以诉求法务部应推动、支持婚姻平权,不是因为世界
上已经有多少国家通过了。 而且, 用“世界上有多少个国家通过”
来论证“婚姻平权是不是人权”议题,法务部的逻辑与对人权的认知
水准可比护家盟,实在让人痛心且唾弃。
简单说,我们之所以到法务部前抗议,是因为我们国家签署了两公约
和CEDAW国际公约,而我国政府前后请来的15位国际人权委员口径一
致建议要求修改民法(参附录)以弥补人权缺失,正是因为现在的法
律是歧视性的! 还请法务部的脑子可以被恢复一下,不要一边签署人
权公约,一边用如此可笑的理由理解人权、搪塞国际人权委员的要求
。
罗莹雪部长: 我国同志伴侣因为被剥夺结婚的权利与自由,在法律
上与社会生活上,连带地被剥夺了成千上百种的权利、福利与资格,
这不是歧视,什么才是歧视? 国际人权委员来台审慎研究了我国法
制包括你们自己提的国家报告及伴侣盟所提的影子报告,也进行了官
方与民间的相关提问、口头答辩,国际专家们最后作成现行民法仅保
障异性恋婚姻是歧视,应修改民法保障同志伴侣与同居伴侣的结论,
这样还不够清楚吗?
罗莹雪部长:我国主动签署两公约及CEDAW,不该是为了用“人权”
妆点政府门面,而应该是为了实际提升与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你
主管的法务部一再刻意曲解、甚至明目张胆对于两公约及CEDAW国际
委员作成的白纸黑字结论性意见视若无睹,妳已经彻底背弃了国家应
积极保障所有公民(包括同志)人权的义务与承诺,没有什么好说了
,请妳自动下台!
第二,尤美女立委在上个月公听会要求法务部两个月内提对案,已经
是对你们非常宽容。在台湾尚未签署联合国两公约之时,为了在我国
境内实质落实两公约(内国法化),早在 2001年法务部就曾经研拟
提出“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法务部 2001年4月24日陈报行政院版
本的草案第24条就是“国家应尊重同性恋者之权益。同性男女得依法
组成家庭及收养子女。” 也就是打算明文保障同性伴侣组织家庭与
收养子女的权利,13年过去了,你们到底是凭哪一点可以抱怨尤委员
给的时间太短?
否认自己曾经承诺过要提婚姻平权对案? 没关系, 接下来立法院司
法法制委员会将开始审议民间版本的两个婚姻平权法案,届时法务部
无论提不提对案、提什么对案, 现在的状况已很清楚显示, 法务部
或任何立委都没有理由再以“需要时间让行政部门研拟对案”,来继
续拖延搪塞婚姻平权的改革时间表。
第三、昨日下午,由行政机关及民间团体共同参与的CEDAW国家报告
总结意见与建议初步回应会议,法务部派出毫无决策权限的科长来开
会,会议上法务部代表说,法务部对于CEDAW结论性建议第33点一向
的立场就是“积极研议”,然后“今天来开会主要还是希望多听听大
家的意见”!!!
这种看似“积极”、“谦逊”的说法,明眼人一望即知根本就是法务
部一贯以来的推诿卸责,因此在场多位性平委员及民间团体代表均严
正指出下述几点意见:
(一) 两公约及CEDAW的专家审查结论是有拘束力的,法务部需要在
这个基础上提出具体作为与工作期程。换言之,专家意见已明确指出
应修改现行民法,因此法务部应该拿出具体的改革时程表,而不是继
续开座谈会、作民调或把更多其他机关找来做讨论,而应该针对自己
主管范围的民法做出改革回应。
(二)行政院性平处处长亦直接建议, 过去也有立院审法案时,行
政机关未能及时提出对案的前例,而这种时候,行政机关应该扮演的
角色,就是与立法部门协力合作来进行法案的审议。我们认为,性平
处处长的这个见解方向上是正确、明智的,人权如逆水行舟,希望法
务部不要再继续推诿卸责、让人权倒退噜。
法务部官员们,醒醒吧!民间团体伴侣盟没有钱、没有资源都自己研
议超过十个国家立法例,写出民间版的法案,你们一再用人民纳税钱
发包委外研究案、一再开正反方无交集的座谈会,这样叫作“积极研
议”?
法务部官员们,醒醒吧!眼睁睁地让人民毫无意义地因为制度歧视而
继续受苦,不但野蛮,而且暴力!
附录:
[两公约国际人权委员的结论性意见]
对中华民国(台湾)政府落实国际人权公约初次报告之审查
国际独立专家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
2013 年 3 月 1 日于台北
102年4月9日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通过中文版翻译
102年12月17日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修正通过中文版翻译
78. 专家担心我国缺乏法律上对婚姻家庭多元性的认可,且只有异性
婚姻受认可而不包括同性婚姻或同居关系。这是带歧视性的,且否定
了同性伴侣或同居伴侣的许多福利。专家对于政府在修法认可家庭多
元性之前先进行民意调查的计画表示担心。政府对全体人民的人权有
履行义务且不应以公众之意见做为履行的条件。
79. 专家建议应修订民法以便在法律上认可我国家庭的多元性。专家
还建议应一般性的对社会大众及特别在学校中毫不拖延地进行性别平
等和性别多元性的认知和教育。
[CEDAW国际人权委员的结论性意见]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中华民国(台湾)第 2 次国
家报告
审查委员会总结意见与建议 2014/6/26
33. 审查委员会关切政府缺乏对多元家庭的法律承认,仅承认异性婚
姻,但不承认同性结合或同居关系。审查委员会也关切缺乏未经登记
的结合之统计数据。
审查委员会建议政府修订民法,赋予法律承认多元家庭,同时建议采
取措施以收集和整理未经登记的结合之统计数据,并在下一次的国家
报告中提供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