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请教几个问题
关于三角贸易信用状的一个小问题
以往其实都是跟客户用TT交易
但因为客户公司行政流程改变
因此要求与我们改用信用状往来
(与这间公司的第一次信用状往来)
敝公司:台湾中间商
供应商:日本原厂
买方: 中国公司
因为多年前在前公司有非一样的案例被银行挑剔瑕疵
所以之前的经验是信用状全部检附文件上的品名都须符合45A
目前对方开状来
45A上的品名示意如下
:45A Shipment of (Goods)
1. ABCDEFG
LOT NO.: 1234567890
PACKING SPECIFICATION: 25 KG/DRUM
UNIT PRICE: 256.00/KG
QUANTITY: 500 KGS
TOTAL VALUE: USD128,000.00
2. HIJKLMN
LOT NO.: 0987654321
PACKING SPECIFICATION: 5 KG/DRUM
UNIT PRICE: 550.00/KG
QUANTITY: 50 KGS
TOTAL VALUE: USD27,500.00
下略
46A的文件需求
有两种文件为必须由日方提供 敝公司无法抽换文件
第一是提单 由于日方不接受台湾换单 (不介意买方跟供应方互相知道对方)
第二是产证 有要求须要日本官方开立
提单和产证的品名部分
是否依然如本人之前之经验
必须完整SHOW出45A要求呢? (包含金额及单价包装规格等等)
因为主管不希望日方知道关于金额的细节
由于已经有几年无接触信用状
不知道是否是当初的银行比较要求 或者是个案造成的错误印象呢
还烦请指点一下迷津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