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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庄智胜/台中报导
台中市一名梁姓男子控诉,112年间他与买方洪姓女子签定买卖契约,由洪女以新台币
1550万元向他购买房地,但后续洪女却因个人因素未于期限内完成完税流程、贷款未于约
定之112年12月15日核拨至专户,因此提告请求违约金、共19万8400元。台中地院法官审
酌后,判处洪女应赔偿6万9440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屋主梁男透过房仲出售系争房地,并于112年10月26日与买家洪女签定买卖
契约,由洪女支付新台币1550万元购得,但后续洪女却因个人因素未于同年11月28日完成
完税流程,最终导致解约,因此提告并请求洪女给付112年11月29日至交屋日113年1月31
日止,每日按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二计算之违约金,共19万8400元。
洪女则辩称,当时丈夫已向房仲告知现金款项只有350万,需贷款买卖总价8成,才足够支
付全部价金,且签约当天她考虑持有现金有限,恐贷款额度不足,再次确认贷款成数、金
额,并提出应于契约注记“买方房屋贷款成数未达买卖总价款8成即12,400,000元,双方
同意无条件解除契约”,惟房仲及代书许男声称该条件会让卖方觉得没诚意,也没有人会
加这条款,况且银行鉴价达1400万以上,许男也当场致电2位银行承办,告知贷款金额可
达1240万元,房仲也一再保证“贷款8成没问题”,洪女才签订契约;未料后续代书未履
行签约时承诺之贷款成数,亦未协助注意贷款办理,致洪女不及支付尾款,自难究责于她
,她也没有义务支付违约金。
洪女还指出,买卖双方既委由代书办理,则代书通知双方代办之进度亦应符合交易常情,
因此买卖契约约定之给付完税款时间点,应是代书通知双方“税单核发”及“金额”后,
洪女始应应将完税款汇入专户;而她于113年1月12日受代书许男通知,税金规费、代书费
等相关费用合计5万5170元,她并于同年月16日存汇入专户,故契约完税日应为113年1月
16日,非梁男主张之112年11月28日,纵然她有违约,梁男请求之违约金额亦过高。
台中地院法官审酌,洪女因当时还有信贷、车贷两笔贷款,代书当下也建议她一定要去清
偿其中一笔金额较高之贷款,并请洪女找母亲做保人,但后续却改由父亲做保,因父亲名
下开设之公司没有营业,财报没有任何营业所得,造成银行估价或放款部分出现后续问题
,此等是由非许姓代书确切知悉,难认许男在协助申贷过程中有何归责之情事。
法官认为,买卖契约约定洪女应于112年12月15日给付尾款即贷款金额1240万元予卖方梁
男,但洪女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负有给付迟延之责任,依给付尾款1240万
元之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每日违约金为2480元,梁男得请求洪女给付之违约金为6万9440
元,逾此部分则属无据,应予驳回。可上诉。
贷款8成没问题啦!这边签名,鉴价都有1400了妥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