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romote (pro)》之铭言:
: 民法物权篇保障的典权
: 用白话来说 类似不动产“典当”
: 屋主先拿五到八成(由市场机制自由约定)的钱
: 在约定时间(30年以内)后可原价赎回 也可放弃
: 金主则是在这段长期时间自由利用该不动产
: 对屋主而言 无论如何未来都可原价买回 房价涨就买回来 房价跌就放水流
: 对金主而言 一开始就不用出市价买房 就算错过涨价 稳定使用几十年也乐胜租房仔
: 若双方对多空都不确定的话
: 典权似乎是良好的避险
: 而且典权是可登记在地政机关的物权 效力强于一般契约
: 期待典权在未来再次兴起~!
说真的,典权是非常落后的一种制度
是在金融制度很不完备的情况下,推出来应急的制度
简单说就是用不动产无法跟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融通,民间才会需要这样的制度来筹措现金!
一般来说,在金融业发展完备的国家,基本上典权几乎消失
因为它就是来取代金融机构做资金融通的功能!把这个功能放到民间,不但麻烦而且要处理很多问题,例如估价/强占等问题!
对银行来说,怎么估价,怎么处理强制执行案件都已经有专人跟专门的流程,整个所需的成本很低,但是一般民间出典人要处理这些问题则要付出很高的成本!
所以典权基本上在先进国家都已经完全消失了!
台湾不动产金融改革到要把典权搬出来考虑,真的是厉害~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