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间公寓继承,昨天翻权状如下:
建物 75.81 平方公尺 持分1/2(37.905 ,小于 40)
土地 100平方公尺 持分1/8
且户籍目前挂在这,且此户为自用住宅,而0920新增法条一条如下:
Q11:自然人名下有无房屋之认定方式?(本次新增) 答:金融机构应确认“全国财产税总归
户财产查询清单”借款人名下有无建物(包括建物权状未含“住”字样者)。
用自然人凭証调出资料,的确都会有这些财产资讯,请朋友去问了银行朋友,说不到40平方
公尺已取消,名下只要系统刷出来有建物or地,不管持分以及大小,就是属于有房,资格就
只有
1. 有房无贷(最多8成,无宽)
2. 有房有贷 (最多5成)
想请教多问几家有可能变首购资格吗?(8+宽)
新青安自己查了,只要自己户籍属于自用住宅,所以新青安一定没有,还是是需要把户籍迁
出?就可以变成新青安资格?谢谢各位前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