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0万买“10年”屋才知是30年烂尾楼改建 法官:交易撤销
自由时报
〔记者颜宏骏/彰化报导〕彰化县王男看房地产广告“轻屋龄10年”透天中古屋,花1320
万在和美核心商圈附近买到一栋中古屋,岂料搬进去后,邻居告知“这是烂尾楼改建,屋
龄已有30年”。后来证实是1992年起建,因故停工,曾经荒废11年,2012年间由另一建设
公司取得产权,续建完成,王男认为房屋仲介公司利用资讯不等,诓骗他这是“轻屋龄”
的中古屋,以致他花高价买到30年屋龄的房子,他向彰化地院请求撤销交易。仲介公司则
表示,对于交易物件的屋龄计算,房地产实务都以“房屋使用执照取得时间为准”,他们
并没有诈骗。
但法官认为,该建物荒废多年后又续建,就难以用一般使用执照取得时间之标准论断,“
屋龄”实际影响建物的安全及贷款成数,且有衍生其他修缮费用及潜在成本之可能,因此
判决屋主胜诉,仲介公司应撤销此交易。
这栋中古屋位于和美镇麦当劳商圈,地坪有40坪,楼高4层,含车库。去年8月底屋主王男
从某房地产仲介公司的广告看到此物件,广告标榜“轻屋龄10年”,他非常钟意,双方约
定1320万元成交,10月签约,先付签约款132万元,尾款分3期还清。王男一家人12月搬入
,街坊邻居说“这是烂尾楼改建”。
王男调出2009该屋之街景图,呈现钢筋混凝土粗胚外观,进一步追查发现,其最初肇建于
1992年,后续因故未完工,一直到2012年才由另一家建设公司取得产权,重新申请建照、
使用执照,房子主结构已存续达30年之久。
他认为,仲介公司在取得物件时应清楚知道该房屋的来历,明知建物是烂尾楼续建,竟利
用资讯不对等地位,隐瞒交易重要资讯,甚至诓称系争建物系10年“轻屋龄”建物,所为
应属诈欺,依民法第179条规定,应返还全部买卖价金。
仲介公司表示,对于屋龄的认定,实务上采“使用执照取得时间”,当初建设公司续建时
会对建物结构进行强度审查以确保安全,系争建物依建管法规完成续建后,按理并无安全
疑虑。房屋续建实属平常,原告仅凭主观感受妄称系争建物系荒废多年之烂尾楼,没有依
据。
审理的法官表示,计算屋龄于不动产交易实务,原则上以领得使用执照时间起算,该屋的
仲介取得资料显示系10年的房子,并无不对,因此不存在诈欺之行为。
法官指出,“屋龄”实际影响建物安全及贷款成数,且有衍生其他修缮费用及潜在成本之
可能,该屋起建的情况较为特别,当初主结构已经完成,却因其他因素未整体兴建完成,
荒废多年后又续建完成,这就难以用“使用执照取得”之标准认定屋龄。
法官指出,考量行政院颁定房屋一般使用年时为50年,此房屋已存在30年,又两造签约时
,被告也未向原告揭露此讯息,致使原告最初想像的“轻屋龄10年”有相当的落差,而此
“误认”在一般社会交易上应认是重要事项,原告无法解决房子已存在30年之事实,此应
认原告对于系争不动产物之性质之认识错误,在交易上已达“得撤销”意思的程度,故被
告应允许原告得撤销此交易。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796275
笑死,撤销交易,
仲介再加价卖就好,
说不定价钱直接翻一倍,
到时候原告想买还买不到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