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mocrat (democrat)》之铭言:
: 这几年房市很好,一堆不三不四的零工族也在买房,现在房贷紧缩,有些条件低的Fomo仔就会出来乱买。
: 身为卖方如果要避免买方届时贷款下不来,必须在合约清楚标注违约金,如果到时钱拿不出来,买方必须支付违约金,这个比例抓多少是合理价格?
: 有人说建商是目前比照是合约价的10%,我也认为差不多是这个价格,毕竟浪费了一个月以上的时间,我房子的利息价格跟折旧都要算进去。
: 但买方却说10%不合理,要上法院判,现在这个比例是有市场价格的吗?还是合约写10%就是10%?
来认真讨论
解约的原因看是归咎到哪一方,1.买方2.卖方3.仲介(代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