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下银行法72-2
商业银行办理住宅建筑及企业建筑放款之总额,不得超过放款时所收存款总余额及金融债
券发售额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为鼓励储蓄协助购置自用住宅,经主管机关核准办理之购屋储蓄放款。
二、以中央银行提拨之邮政储金转存款办理之购屋放款。
三、以国家发展委员会中长期资金办理之辅助人民自购住宅放款。
四、以行政院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发展委员会中长期资金办理之企业建筑放款。
五、受托代办之奖励投资兴建国宅放款、国民住宅放款及辅助公教人员购置自用住宅放款
。
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规定银行办理前项但书放款之最高额度。
现在大家只是依法行政
真的不满请释宪
贷款是人民权利
但是稳定的金融市场也是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