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先找了黄色招牌来做卖房估价
请他们先拿专任和一般约的契约给我们审阅
结果发现不管专任或是一般约中都有一个条款
大致内容如下
合约期限中,曾经带访的客户,以及其两亲等内
不得在3个月(内专任),或2个月内(一般)购买委任的房子
否则可收取2%的仲介服务费
专任合约我还可以理解,但一般约中有这个条款还蛮奇怪的
两者的差异只是时间少一个月而已
举例来说,如果“同时”委托两家房仲
买方先跟a来看屋,但没决定
后来又跟b联系甚至议价,最后决定买房
这样不就踩到这个限制条款了?莫名要赔2%仲介费给a家
请问这是黄色房仲家“特有”,还是说是内政部设定的定型化契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