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和哥哥共同持有一套房产, 当初买屋总价是2000万, 各持有50%所有权
房贷贷款由我自己一个人贷, 约1500万, 哥哥是担保人
现在计画由我买下哥哥的50%所有权, 而我跟家人谈好是我付哥哥目前已经付出
的成本当成买卖价格(头期+已缴贷款约200万)
针对取得成本去询问两位代书却有不同答案
A代书: 买卖的合约价格可以写哥哥的购屋买价1000万, 但实际上只需付谈好的200万
因为银行贷款是你一人贷, 所以可以透过权利变更处理(这句话不太理解...)
而这样做你的持有成本还是2000万, 也不会被扣赠与税
B代书: 买卖的合约价格只能写200万+244万价金免除额, 所以未来若要卖房的时候,
国税局会认定你的取得成本是2000*0.5+200+244=1444万, 而不是原价2000万
这时候会被扣较重的房地合一税, 取得成本降低无法避免, 而且由于你是银行
贷款的唯一债务人, 无法用贷款方式支付哥哥的尾款贷款
想请教这两位代书哪位的说法才是比较正确的?
毕竟未来若被扣价差约600万的房地合一税, 也是很重的负担...谢谢愿意回答的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