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23-04-29 23:41:01※ 引述《ckitwei (?)》之铭言:
: : 车主说,最令人气愤的是事发到现在,不论是建设公司、县政府、市公所以及各民意代表
: : ,“没有任何一个权责单位来关心或慰问他,协助我后续的生活不便或理赔”,明明昨天
: : 在现场大批民代、议员、助理、立委助理都到现场拍照、发脸书甚至直播,结果所有人都
: : 只是摆拍,骂一些无关痛痒却没有实质建设的口水,对于车主、受灾住户,没有一点实质
: : 上的帮助。他说,自己和家人已因受到惊吓造成心理阴影,但直到现在,自己都不知道“
: : 到底谁才是权责单位”?
: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第3条第1项规定
: “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
: 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亦同。”
: “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
: 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他停在路边停车格,本来就不是由建商负责,虽然很明显是他们造成的,
: 但依据上面的法规,是由停车格的管理机关负责,
完全不是这样的。
首先,国家机关有无国赔责任跟建商有无民事赔偿责任是两回事。
两者各自的责任要件还是要个别认定,至多在内部比例上会有调整。
但对外上不会影响到车主的受偿金额。
公有物的管理设施有欠缺,是非常容易成立的主张,也不需要主管机关有过失。
因此,本件县府应该是跑不掉了。
这个案子对建商求偿困难的部分只会卡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
如果已经可以说是【显然是他们造成的】,其他侵权责任的要件应该都不会是问题。
只是说比较虽小的是新车落地就打折,一个月的车,最后能获赔多少挖嘎奈。
至于慰抚金的部分,应该没机会,主要因为是本件是财损而产生的。
: 之后如果是建商造成的也是由管理机关和建商进行协商,而和车主无关。
: 好笑的是,县政府、市公所,没有一个人出来进很协商,
: 这才是不可思议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