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弟买了一间中古屋,假设总价500万,目前已照合约付了头期款的50万(10%),最近
要汇另外50万(10%)的时候仲介表示因为最近屋主住进加护病房等原因(我无法证实),
无法如期亲自于买卖契约签名及提供完整授权文件等(先前签约的时候卖方是由家人代理)
导致整个买卖过程会往后延,所以希望能延迟交屋将近一个月。
目前考虑的点是需要让他们通融还是就照着合约进行(会不会有点不近人情?);另外如果
我执意照着合约走的话,延迟金计算方式是每日支付已付价款的千分之一,这边的已付价款
指的是目前的已付价款(50万)? 还是我可以继续依照合约走付完所有购物款(包含头期
款剩余的10%以及房贷80%),以这500万当作我的已付价款去计算延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