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arra (天地静好岁月无惊)
2023-02-07 22:39:25※ 引述《ntnusleep (虫虫虫)》之铭言:
: 使用权宅,可以用类似将房地设定“典权”的架构来设计
: 一、基本架构
: 第 911 条
: 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在他人之不动产为使用、收益,于他人不回赎时,取得该不动产所
: 有权之权。
: 政府审核条件通过后,民众付给政府“典价”取得房地的典权
: 等政府回赎时,政府返还典价给民众,房地典权消灭
: 二、典权得作为标的设定抵押权,以向银行贷款
: 第 882 条
: 地上权、农育权及典权,均得为抵押权之标的物。
: 三、由于典权约定期限不得超过30年
: 要修法才能确保房地典权人,可以住到去世
: 四、政府提供的使用权宅一人最多一户
前面看完笑话心情好刚好来分享
这点我持反对意见, 个人有用过现在几乎没人在用的典权绝卖条款可以讲
首先典权是用益物权, 虽然是这样讲, 但实务上大家都知道这用益是附加的
什么意思呢? 你去当铺把你的豪车名表珠宝房子出典, 换成典价(钞票)
那当铺能做什么呢?
占有(把东西交给当铺)使用(拿车去开, 拿珠宝戴)收益(收房租)等等
跟福利制度要的资格审核不同, 典当房子这是可以拿去当二房东的!
再来典权是能够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就是上面写的民法882
实际上用起来是, 你能够再拿典权标的(在这边政府为出典人, 民众为典权人)
再去跟银行设定抵押XD
有没有觉得很三小, 地是政府的, 福利做给你, 国有地+盖的建物你还能拿去抵押
唯一比较符合的反而是到期绝卖可以当作长租20年转合宜住宅的依据或手段
但你觉得哪个政客哪个官员敢提议这个方向执行XD
当然这篇纯讨论, 并非直接说这思路不行, 只是刚好套在典权上面不太好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