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kwanghow (...)》之铭言:
: 如题
: 就是原本可以盖成二楼住家的部分变成大厅空间
: 那这样原本二楼的住家楼地板面积会成为公设计算的一部分吗?
: 求解惑><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 164-1条
1. 住宅、集合住宅等类似用途建筑物楼板挑空设计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积及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单位限设一处,应设于客厅或客餐厅之上方,并限于建筑物面向道路、公园、绿地等深度达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设置。
二、挑空部分每处面积不得小于十五平方公尺,各处面积合计不得超过该基地内建筑物允建总容积楼地板面积十分之一。
三、挑空楼层高度不得超过六公尺,其旁侧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楼层高度合计不得超过六公尺。
2. 挑空部分计入容积率之建筑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积及高度得不予限制。
3. 第一项用途建筑物设置夹层者,仅得于地面层或最上层择一处设置;设置夹层之楼层高度不得超过六公尺,其未设夹层部分之空间应依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办理。
4. 第一项用途建筑物未设计挑空者,地面一层楼层高度不得超过四点二公尺,其余各楼层之楼层高度均不得超过三点六公尺。但同一户空间变化需求而采不同楼板高度之构造设计时,其楼层高度最高不得超过四点二公尺。
5. 第一项挑空部分或第三项未设夹层部分之空间,其设置位置、每处最小面积、各处合计面积与第一项、第三项及前项规定之楼层高度限制,经建造执照预审小组审查同意者,得依其审定结果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