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的第一次购屋,想请教各位几个问题,谢谢。
<案件说明>
8月底完成签约,预计10月底结案交屋,但是卖方想要回租2个月到12月底,
(每个月租金1万5,卖方负担水电瓦斯管理费)
所以买卖契约签约时,有另外附加约定写明10月底交屋,12月底搬离,压尾款10万元。
签订买卖契约时房仲说10月底点交至房屋现场拍照存盘证明,12月底卖方搬离时再
点交一次确认是否与原先屋况相符。漏水保固也是从租约到期后开始起算半年。
目前代书已完成过户,房贷也已经拨款入履保。
后来房仲说 卖方想要延长租一个月至明年1月底
以下想请教几个疑问:
1.房仲说10月底需要付清服务费,这样到了12月底是否会被房仲爱理不理?
有可能先支付几%后,12月底完成最后一点交后再付清吗?
2.直接按照合约走不延长,以免后续麻烦?
3.如愿意给卖方延长租约,那这样附加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买方是否可以增加房租及押金?
4.附加约定是否需要重新研议以保障双方权益?
各位前辈有什么好的建议,请指教了 谢谢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