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仁买了一间房子,屋主在有无违建上勾选“无违建”,结果在第一期签约金入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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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超大违建,因为是建商当年二次施工,
所以完全看不出来是额外增建,如果拆除会动到主结构!室内一大块要打掉。
然后也从公家单位得知屋主有收到查报拆除通知单,不过因为106年高雄市把101/4月前的
违建列为既存违建,所以后来也就没动作。
可是因为当初建商把四米退缩人行步道(私有土地)围起来变成自有花园,担心会不会这
样变成妨碍交通而优先拆除,请问这样是否可以跟屋主求偿?或是对其提告诈欺呢?
虽然所有的增建范围都没有占用公家地,但把法定空地增建起来,尤其是四米退缩人行步
道这块很让人担心。
想请问这到底能不能继续买下去?另外如果真的不买了,能不能主张民法360条,要求卖
方赔违约金?感觉卖方是恶意诈欺的,因为曾经都收到查报公文了,而且也跟当初的建商
签了二次施工同意书,还一直说自己不知道有违建….
看到同仁每天烦这件事情,搞得业绩直直落…我实在是无言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