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跟社区物业经理反应违规问题
觉得对方的内容有点疑惑
例如他说对于违规物业或委员只能劝导
劝导无效也只能罚款
但是没有强制力、不交也没关系
我说那如果有人车子乱停
垃圾不分类乱丢被罚款
不交罚金继续违规也没关系
他回复说对
好奇这是真的?
如果罚金列在管理费上
例如罚金1000、管理费5000
只要去汇5000元
就算是有交管理费了?
的确没权力要求所以买房子 不漏水不偷料跟好邻居 是两大第一期望
作者:
tisswa (停看听)
2022-05-25 10:05:00管委会没有执行权力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22-05-25 10:07:00规约有的话,要上法院讨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22-05-25 10:09:00积欠达所有权总价百分之一,可上法院请求强制出让所有权
不过实务上很难处理啦,之前社区有住户积欠了接近10万的管理费..不过后来被法拍了,法拍金额连第一顺位的银行抵押都不够还,社区也只能当呆帐处理..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22-05-25 10:23:00能赶走也是万幸了,不晓得花多久。真的一开始找好最重要
作者:
taohua (taohua)
2022-05-25 10:25:00我们社区管理费有折扣 欠费未清用原价 对大部分人满有效的
跟打新冠疫苗一样 送礼 金促施打。缴罚款也要给诱因不能硬来 我们台湾人哦........真的很无言
作者:
badfood (为自己加油)
2022-05-25 10:37:00管委会没有权力罚住户,只能执行区权人大会决议.区权人大会同意罚住户钱有没有效有两派见解. 1.有效 2.除非100%住户同意不然无效 法院判例两种见解都有
作者:
XC40 (XC40)
2022-05-25 10:46:00所以车位被乱停=无解?
楼上,对喔,只能电话通知,但是你不理会也没关系,经理是这样说
作者:
XC40 (XC40)
2022-05-25 10:49:00台湾的法律实在落后...好人都被欺负...
作者:
cyshowen (嘉义秀伊恩)
2022-05-25 10:52:00不是执行区权会大会决议, 是执行社区规约, 规约只要经过政府都管局使用管理科备案认可, 就可以上法院讨迟缴要罚多少滞纳金看你社区管理规约怎么写 上法院强制执行 就可以,搞到法拍也太久了 XDDDD
可是管委会不太管事,甚至管委会主委自己都违规停车被贴到群组,我不觉得会上法院…
作者:
spmark (这就是幸运)
2022-05-25 10:57:00楼上正解
作者:
cyshowen (嘉义秀伊恩)
2022-05-25 10:57:00有规约正常程序 存证信函催缴>>法院强制执行 没那么难
作者: powen1227 (powen) 2022-05-25 10:58:00
车位乱停要看怎么规范不是无解!社区规约经区权人大会规范后从其约定,若有违反规约经管委会制止而不理会者,可报请主管机关处理。
作者:
cyshowen (嘉义秀伊恩)
2022-05-25 11:01:00我只是觉得社区经理拿钱还那么不专业~ 干脆换掉好了 XD这总干事恐怕连政府机关开的物业相关的meeting都没去过
作者:
jc761128 (Aries)
2022-05-25 11:03:00无解阿 社区就是脸皮厚的人赢
之前骑车去亲戚社区停非机车格被锁车,缴钱开锁警卫说社区规约写的很清楚了,凹也没用
作者: sameen66888 (呼噜狗) 2022-05-25 11:45:00
罚款敢不交? 那一定是认识巴拿马总统
作者:
badfood (为自己加油)
2022-05-25 12:14:00规约里写可以罚钱 法院判要缴或不用缴都有,目前没有统一见解.
作者:
apple00 (冒号三)
2022-05-25 12:59:00区大出席人数永远不够投票表决修改规约
作者:
IS0987 (FQ)
2022-05-25 13:02:00规约有写的话可以拍照送工务局裁罚啊
锁车是有争议,但要争就是耗时费力,缴100罚款就牵车走人,以后也不想再骑下去停了。
作者:
henrk (台北大肥猫)
2022-05-25 15:21:00罚款需要住户大会同意,基本上很少有社区住户大会会同意的!
文中经理说管理费强制要缴,所以也没强制吧?是他怕领不到薪水才说要缴管理费
作者:
pauljet (喷射机)
2022-05-25 18:13:00看管委会 以前有住户管理费积欠数十万被告上法院 宣告要强制执行 也就是不交就拍卖房子 瞬间缴清
作者: cxiii (113) 2022-05-25 20:08:00
锁车可以告强制
作者:
aesdu (123)
2022-05-26 01:31:00规约里有含锁车或罚款的处罚方式,基本上法院都认同,不为法之所不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