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合约里在违约责任里有一项
乙方(卖屋方)若有延迟给付之情形,如...(不赘述),应赔偿甲方(买屋方)自应付之日起
按买卖总价款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之违约金至乙方完全给付时为止。
如乙方毁约不卖或给付不能或不为给付或有其他违约情事时,甲方除得解除本契约外,
乙方应于甲方通知解约日起三日内,立即将所收款项如数返还甲方,
并于解约日起十日内另交付原所收款项计算之金额予甲方,以为违约损害赔偿。
条文前面我都还看得懂
最后一句就不太明白
"并于解约日起十日内另交付原所收款项计算之金额予甲方,以为违约损害赔偿。"
意思是如果我付了1000万给卖家,结果他无法交屋
所以他要三天内返还给我1000万之外
还要十天内再给我1000万做为损害赔偿吗?
还麻烦各位大大指点
感谢